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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亞視續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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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梁敬國的答覆:

問題:

  據報,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近期出現財政問題。亞視除了自去年九月起多次拖欠員工薪金外,更拖欠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二○一四至二○一五年度傳送者牌照費及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電視牌照)的費用。此外,亞視的電視牌照將於本年十一月三十日到期,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正考慮該牌照的續期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是否掌握亞視拖欠員工薪金及上述牌照費的最新情況,以及有否定期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匯報;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據報亞視曾拖欠二○一二至二○一三年度的上述牌照費,當局是否知悉通訊局會否重新評估亞視的財務狀況是否符合電視牌照的要求;通訊局在甚麼情況下會根據《廣播條例》第31條暫時吊銷亞視的電視牌照;及

(三)鑑於《廣播條例》訂明,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不將某電視牌照延期或續期,須於該牌照有效期屆滿前最少十二個月通知有關持牌人,而亞視的電視牌照將於本年十一月三十日到期,當局有否評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至今尚未作出亞視的牌照是否續期的決定,是否變相延展該牌照的有效期,以及不作決定是否為了令亞視有更多時間尋找新投資者,以便隨後批准該牌照續期;如否,當局預計將於甚麼時候公布續牌申請的結果?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政府十分關注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近日的欠薪事件,亦已多次公開呼籲,敦促亞視的股東和管理層依法盡快及積極處理員工欠薪事宜;並向受影響員工提供適切的協助。

  就亞視涉嫌違反《僱傭條例》(第57章)拖欠僱員二○一四年七至九月份工資一事,勞工處早前已向亞視及其董事發出合共三十四張傳票,檢控公司違反《僱傭條例》第23條,即故意及無合理辯解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以及檢控相關董事違反該條例第64B條,即公司違例欠薪是在其董事同意、縱容或疏忽下造成。案件已定於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進行答辯聆訊。至於亞視未能依時向員工發放二○一四年十一月份工資的情況,勞工處亦於本月二十七日發出四十二張傳票,包括二十一張檢控公司違反《僱傭條例》第23條及另外二十一張檢控有關董事違反該條例第64B條。此外,勞工處現正就亞視未能在法定期限支付員工二○一四年十二月份的工資進行調查。勞工處會依法辦事,如有足夠證據,定必進一步提出檢控。

  就監管廣播本地免費電視節目(免費電視)服務而言,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已多次去信亞視,提醒該電視台有責任遵守《廣播條例》(第562章)及有關牌照條款的要求,包括但不限於維持足夠的財政資源及人手,以確保持續提供符合各項法定及牌照要求的免費電視服務,例如按牌照指定時數播放各類「指定播放節目」。

  至於亞視至今尚未按照法例和牌照規定繳付二○一四至二○一五牌照年度「免費電視服務牌照」固定費用與「固定傳送者牌照」周年牌照費一事,通訊局認為亞視未能依時繳付周年牌照費,並於三年內兩度違反同一規定,屬嚴重違規,故初步決定向亞視施加合共港幣二十萬元罰款。通訊局剛收到亞視就有關事項提交的申述。通訊局會按既定程序,在考慮亞視的申述後作出最終決定。

  此外,通訊局亦拒絕亞視提出分五期繳付所欠牌照費之申請,並初步決定指示亞視須於二○一五年二月十八日及三月十八日分兩期全數繳付欠交的牌照費及利息。通訊局會按既定程序,在考慮亞視的申述後作出最終決定。若亞視未能遵守有關指示如期繳付欠交的牌照費及利息,通訊局會考慮施加更嚴厲的懲處,包括可能按《廣播條例》啟動撤銷牌照的程序。

  亞視的免費電視服務牌照將於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亞視已於二○一三年十一月提交其免費電視服務牌照續期申請(續牌申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會)在處理續牌申請時,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持牌機構的營運能力、財政狀況等,然後作出決定。

(二)《廣播條例》第31條訂明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通訊局可暫時吊銷牌照不超過三十天,這些情況包括持牌機構沒有支付《廣播條例》下須繳交費用(包括牌照費),以及持牌機構多次及嚴重違反法例、牌照條件及通訊局所發出的業務守則、指示、命令、決定或裁定。就免費電視服務牌照而言,通訊局在決定是否暫時吊銷牌照前,須向持牌機構送達書面通知,述明通訊局正在考慮暫時吊銷其牌照,以及有關的理由及任何其他原因。通訊局亦要考慮就暫時吊銷牌照的建議而向該局作出的申述;以及在建議暫時吊銷牌照是由於嚴重違規的情況下,按照通訊局所決定的聆訊程序進行公開聆訊。若通訊局最後決定暫時吊銷牌照,而有關持牌機構根據《廣播條例》第34條向行會提出反對暫時吊銷牌照的上訴,則該決定在上訴撤回、放棄或裁定之前不得生效。

  我相信,如通訊局發現亞視有任何違規情況,並在審視該項違規事宜的性質和嚴重性後認為須考慮暫時吊銷牌照,該局會根據上述的法例規定處理。

(三)根據《廣播條例》,通訊局在接獲續牌申請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最遲需於牌照有效期屆滿的十二個月前)向行會呈交關於牌照續期或不予續期的建議、或牌照延期或不予延期的建議,以及(如屬適當的話)規限該牌照續期或延期的條件。就此,通訊局已按《廣播條例》的規定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向行會提交有關建議。

  根據《廣播條例》第11條,行會可在免費電視服務牌照的有效期內將有關牌照續期或延期,而該項續期或延期在牌照的有效期屆滿時生效。根據《廣播條例》附表4第8(1)(a)條,如行會決定不將有關牌照延期或續期,須於該牌照有效期屆滿前最少十二個月前,通知有關持牌人(十二個月的通知期)。根據《廣播條例》附表4第8(2)條,如為遵守「十二個月的通知期」的規定而有需要,行會可延展任何牌照的期限。換言之,「十二個月的通知期」是法例規定行會在決定不續牌後須給予有關持牌人的通知期,該規定並不會在行會未作出任何決定前「變相延展該牌照的期限」。

  我希望指出,自通訊局提交建議以來,行會一直嚴格按照程序和法例要求處理續牌申請,政府會在行會作出決定後公布結果。



2015年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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