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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開立銀行戶口時的國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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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一份本地英文報章報道,一名持依親簽證來港的男子疑因他是巴基斯坦人的原故,相繼被三間本地銀行拒絕為其開立銀行戶囗。報道又指出,銀行因不想被美國指控其協助南亞恐怖分子組織,所以往往對每個由巴基斯坦等國的公民在海外開立的戶囗進行檢視,而全球的銀行規管當局為遏止洗黑錢活動,近年亦已收緊有關外國國民在海外開立銀行戶口的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銀行基於國籍考慮而拒絕為市民開戶,有否構成現行歧視條例下的歧視行為;如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立法取締銀行這種做法;如會,立法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有否檢討當局就防止恐怖分子洗黑錢而向銀行及金融界發出的指引,有否造成業界基於國籍考慮而對市民作出差別對待?

答覆:

主席:

  本港所有零售銀行於二零一三年簽署了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提出的《公平待客約章》。該約章訂明,經營大眾化零售銀行業務的銀行,應提供合理的方法,方便公眾獲得基本銀行服務。此外,《銀行營運守則》訂明,銀行須遵守促進平等機會的有關條例,以及不可單純以種族等理由,在提供銀行服務或就其質量及條款上歧視任何客戶。

  金管局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發出通告,提醒銀行須遵守《公平待客約章》、《銀行營運守則》及相關防止歧視法例中有關規定的重要性。該通告要求銀行在適當的情況下,應靈活及務實地處理向銀行服務申請人獲取文件證明的程序。銀行的管理層應確保銀行已經採取適當措施以符合有關規定,及使前線員工了解及遵守有關的政策及指引。該通告提醒銀行當決定拒絕服務申請時,應格外審慎,必須有合理理由而不應純粹基於種族或國籍而作出有關決定。金管局亦要求銀行檢討內部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確保銀行完全符合有關規定,以及向前線員工提供適當培訓及指引。

  同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打擊洗錢條例》)(第615章)要求銀行進行客戶盡職審查,並備存有關紀錄。金管局根據該條例下所發出的指引,要求銀行必須評估個別客戶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並在評估時考慮各種風險因素,再就所確定的風險應用相稱的措施。除《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附屬法例所限外,《打擊洗錢條例》及其指引並沒有禁止銀行與源於任何特定地方的客戶建立關係。金管局並已多次提醒銀行,在執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時,務必注意有關措施是否合理及相稱,以確保企業和客戶能在香港獲得適當的服務。

  總結而言,我們並不接受銀行以任何監管指引作為藉口,純粹基於種族或國籍方面的考慮,而對客戶作出不合理的對待。至於提問所引述的個別客戶的情況,我們已於一月初與立法會秘書處公共申訴辦事處作出跟進。



2015年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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