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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例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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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憲報刊登《空氣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規例》(《規例》),該規例旨在就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引進法例管制,以減少空氣污染物的排放,從而改善空氣質素。非道路移動機械包括非道路車輛,以及移動機械或設備(受規管機械)如吊機、挖土機和空氣壓縮機。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規例》訂明新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標準,受規管機械必須符合歐洲聯盟(歐盟)第IIIA階段的排放標準或相若標準,而非道路車輛則須符合歐盟V期的排放標準,即等同現時道路車輛在香港首次登記時的排放標準。現有非道路移動機械將可獲豁免而無須符合上述法定排放規定,但相關機械擁有人必須於指定的六個月寬限期內向環保署提出豁免申請。

  發言人說:「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分別佔本地總排放量約百分之六及百分之八。相對於符合歐盟第I階段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符合歐盟第IIIA階段標準的機械所排放的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將會減少大約百分之60。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有助改善本港空氣質素,以及減少對鄰近貨櫃碼頭和建造工地的地區所造成的環境滋擾。」

  任何人在未獲環保署核准下,出售或出租以供本地使用的受規管機械,或於指明活動使用受規管機械,或在指明地點使用非道路車輛,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規例》將於一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如獲立法會批准,《規例》將由二○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由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起,任何出售或出租以供本港使用的受規管機械均必須獲核准或豁免,並貼上由環保署發出的適當標籤。現有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擁有人須於六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的六個月寬限期內申請豁免。由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只有獲核准或豁免並貼上適當標籤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才可於指明活動或指明地點使用,包括建造工地、貨櫃碼頭及港口設施、香港國際機場限制區、指定廢物處置設施和指明工序。



2015年1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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