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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就《2014年電子交易條例(修訂附表1)令》動議辯論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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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4年電子交易條例(修訂附表1)令》動議辯論的總結發言:

主席:

  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金融產品不斷推陳出新,配合香港的經濟發展,為業界提供不少商機。

  目前,支票是其中一種最多人使用的付款工具,每天大約有五十萬張支票經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結算。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不斷推出優化措施,使支付流程運作暢順。今日,網上銀行已非常普及,帳戶數目較十年前增幅超過三倍。在銀行界同心協力下,金管局計劃在今年年底推出全球首個電子支票操作平台。屆時,不論是開票或是入票,均可通過網上銀行及流動服務完成手續。

  電子支票好處甚多。首先,市民可以在網上隨時隨地開票或入票。此外,每張電子支票均附有付款人及付款銀行的數碼簽署,簽發支票的過程會更加快捷安全。電子支票亦保留了傳統支票的優點,例如發票人和收票人的權益會繼續受到《匯票條例》保障。

  對於企業來說,電子支票可以將開票、簽票及入票的程序自動化,省卻現時繁瑣的步驟,提高營運效率,同時節省人手及時間,為社會提供更安全和更具效益的付款工具,減低經濟活動成本。我相信電子支票這個新工具將有助本港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拓展網上電子商貿業務,為商戶創造更多商機。

  在推行電子支票前,金管局及參與銀行將會向公眾進行一系列的宣傳及公眾教育活動,以提高商界和市民對電子支票的接受程度和信心。金管局將會聯同銀行公會編製相關的指引及守則,而參與銀行將準備充足的資源及渠道,協助客戶處理電子支票的查詢及可能出現的問題。金管局在今年下半年亦會展開大規模的用戶教育,教育大眾電子支票的使用。銀行亦會幫助客戶申請數碼證書,會非常「用戶友善」,即user-friendly,盡量方便用家,這亦得到金管局的大力支持和推動。

  此外,剛才單仲偕議員關注到對市民會否被迫接納電子支票。一般而言,付款人和收款人會在付款之前就某項交易所採用的付款工具達成協議。如果收款人不希望收取紙本支票或電子支票,他們應拒絕付款人向他們發出電子支票或拒絕向付款人提供他們的電郵地址。金管局亦會聯同銀行公會編製指引及守則,要求付款人須在徵詢收款人的同意下及確認收款人有效的電郵地址後,方可向對方發出電子支票。

  《電子交易條例》附表1訂明,一些類別的文件(包括本票及支票)不可以電子方式處理。因此,要推行電子支票,政府需要修訂《條例》附表1,藉此賦予電子支票與紙本支票同等的法律地位。

  剛才莫乃光議員提出有需要檢討及修訂《電子交易條例》,使條例容許機構提供時間標示服務。《電子交易條例》採取科技中立的做法,並沒有限制機構提供時間標示服務。事實上認可核證機關在《條例》下亦曾提供時間標示服務,即剛才提到的time stamp。認可核證機關會繼續留意業界對時間標示方面的需求,適時提供有關服務。

  大多數經濟體系的電子商務法例(例如中國、新加坡及香港),都是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務示範法》和《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為依歸。這些示範法和公約均沒有訂明法定時間標示。目前,大多數國家,如澳洲、加拿大、中國、英國和美國,都沒有在其電子商務法例訂明法定時間標示。

  剛才單仲偕議員亦關注到電子支票未來的發展。我們待公眾及企業熟習以電子支票處理本地的支付交易後,金管局將與其他地方的結算所及銀行探討將電子支票的應用範圍拓展至跨境層面,務求進一步提高跨境支付的效率。

  主席,我在此感謝《2014年電子交易條例(修訂附表1)令》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及各位委員,同意修訂《電子交易條例》附表1的建議,令有關審議工作順利完成。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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