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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4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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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4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2014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健波議員及各位委員,和法案委員會秘書處及法律顧問所付出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順利完成。我亦感謝不同團體及人士向法案委員會表達意見。

  法案委員會舉行了六次會議,詳細討論《條例草案》的政策目的和條文,並提出寶貴意見。政府仔細研究後建議修正若干條文,並已把修正案呈交法案委員會。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案。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自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起實施,至今只運作約十四年。這類制度一般需時約三十至四十年才發展成熟,因此政府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一直因應實際運作、持份者意見及市場發展,推行改善措施,以進一步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並鞏固強積金制度作為退休保障制度的其中一根支柱。

  二零零零年底至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強制性公積金年率化的回報率在扣除費用和收費後,為4.2%,以作比較,同期每年消費物價指數增長為1.8%。《條例草案》的目的,主要是修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和《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讓有關計劃成員可更靈活地提取累算權益,並減輕受託人的合規負擔,以擴大強積金減費空間。

  《條例草案》建議容許退休及提早退休的計劃成員,除一筆過的方式外,亦可選擇分期提取累算權益。積金局曾經就這個建議在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獲社會普遍支持。

  法案委員會深入討論分期提取累算權益的細緻安排,主要關乎受託人不可就分期提取累算權益,向計劃成員收費的最低次數及可否在每次的提取加入最低提款金額的限制。我們考慮了法案委員會、業界和相關團體如消費者委員會的意見後,建議提出修正案,訂明若計劃成員選擇分期提取累算權益,受託人不得就每年首四期的累算權益提取,向計劃成員收取費用。我們主要的考慮是在提高計劃成員提取累算權益的靈活性,與維持系統效率及成本效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正如我們多次闡述,維持一個相對簡單而具效益的提取累算權益框架,對降低計劃的行政成本是重要的。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積金局將會審視分期提取累算權益安排實施後的情況,包括計劃成員的提取模式,以確定新安排是否切合計劃成員需要。法案委員會對修正案不持異議。

  此外,現時計劃成員可基於提早退休、永久離開香港、死亡、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以及小額結餘帳戶的理由,提早提取累算權益。《條例草案》建議把罹患「末期疾病」新增為計劃成員提早提取累算權益的理由。「末期疾病」是指,導致計劃成員的預期壽命縮短至十二個月或以下的疾病,並須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預期壽命為十二個月的建議,是公眾諮詢及與醫療專業團體討論所得的結果,亦參考了海外做法。設定清晰的時間限制將為醫療人員是否向計劃成員提供證明作出明確指引,而客觀的定義可使申索程序直截了當及在運作上具備效率。

  配合前述提取累算權益的安排,《條例草案》同時建議修訂《稅務條例》,讓以分期方式或罹患「末期疾病」為理由所提取的累算權益,均可獲豁免課稅。

促使強積金收費下調的建議

  政府和積金局一直致力促使強積金收費下調。《條例草案》亦提出相關建議,包括為積金局提供更清晰的法理依據,若積金局不信納成分基金是符合計劃成員的利益,可拒絕核准該成分基金,以收緊基金批核。《條例草案》建議在《強積金條例》中列明此項核准準則,是為積金局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礎,以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基金的數目過多,或會導致個別基金因為規模過小而難以達到經濟規模,不利收費下調。積金局已在二零一一年向業界公布有關「符合計劃成員的利益」的核准準則,建議的修訂只是將有關準則在法例中明文列出。

  另外,簡化程序、廢除重複或不必要的合規文件如「接納通知」、「成員證明書」、利便電子通訊的使用,以減輕受託人的合規負擔,有助減低行政成本。

  參考了積金局執法的經驗,《條例草案》亦包括一些相對較技術性的修訂,包括延長罪行檢控的時限,以利便積金局更有效地採取執法行動,以及修訂一些不清晰的條文。最後,《條例草案》亦旨在更新保密條文,包括讓強積金計劃受託人及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在符合特定情況下,並得到積金局的同意,可向海外稅務當局披露資料,利便他們遵從申報規定,以提高稅務透明度和打擊逃稅行為。我們亦回應了團體的意見,就資料披露提出修正案,列明積金局給予同意前所需考慮的準則。法案委員會對修正案不持異議。

  剛才在發言期間,多位議員就強積金的長期發展改革方向提出意見,在這方面,我想指出,我們一向都認同強積金計劃有「收費高」和「選擇難」的問題,政府和積金局建議推出「核心基金」作為每個強積金計劃的預設基金,確保所有計劃成員可選擇投資於一個有收費管制而符合長遠退休投資策略的基金。我們並期望「核心基金」成為基準,促使其他基金相互競爭,從而進一步減低收費。

  我們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至九月三十日,就「核心基金」進行公眾諮詢,共收到266份意見書。積金局正整理公眾諮詢所收集到的意見。當中,大多數的回應表示支持諮詢文件中建議,包括收費管制。業界亦就「核心基金」的投資結構及模式提出不同的意見。積金局正與業界進一步進行討論,以制定「核心基金」的細節。

  我們有決心落實「核心基金」及收費管制。視乎立法進度,目標是在二零一六年推出「核心基金」。

  最後,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各項修正案。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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