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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旺角及銅鑼灣的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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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據報,警方上月多次在旺角及銅鑼灣的行人路上隨意設立封鎖區,並要求封鎖區內市民立即離開。警方多次展示黃色旗幟,警告未有立即離開的市民正在參與非法集結,又要求他們出示身份證以作紀錄。報道亦指出,警方上月在金鐘清場行動中拘捕了二百多名佔領道路人士,其後要求被捕人士填寫新訂的《自願個人背景資料》表格,以提供與案件無關的資料,包括曾就讀的學校、過往的職業及家庭成員資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設立上述封鎖區,以及宣布封鎖區內的市民正在參與非法集結的理據分別為何;警方依據甚麼準則在街上記錄市民的身份證資料,以及有否評估該做法有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二)警方日後會否使用《自願個人背景資料》表格;為何向該等被捕人士索取與案件無關的資料;過往有否這樣做;警方有否評估此做法有否超出調查有關案件的需要,以及是否屬過度索取個人資料;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該等資料有何用途,以及會於何時銷毀?

答覆:

主席:

  根據《警隊條例》(香港法例第232章)第十條,警隊的職責包括採取合法措施維持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就張超雄議員的提問,當局綜合回覆如下:

旺角及銅鑼灣的非法集結

  自從旺角被非法阻塞的道路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底開通後,連續多個晚上有示威人士在旺角多個路段,包括西洋菜南街、彌敦道、豉油街及亞皆老街等聚集,作「流動佔領」。示威人士當中夾雜了不少滋事及激進分子。他們以各種不同藉口,包括聲稱集體購物、等候他人、故意跌錢、來回過馬路等等,堵塞道路、擾亂秩序,並滋擾商店營業、亂翻店內商品、阻塞入口,甚至阻礙店員落閘關店。當中,更有人蓄意混入人群,煽動在場人士挑釁警方,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員,刻意製造混亂。部分激進示威人士甚至搬運垃圾筒等物品,衝出正在行車的馬路,企圖阻塞道路。他們的行為嚴重威脅道路使用者及駕駛人士的安全。示威人士故意到處滋事,破壞社會秩序,阻撓警方執法。事件對當區居民、商戶及道路使用者帶來極度滋擾。

  類似的情況亦曾多晚於銅鑼灣出現。示威人士以「購物」為名在怡和街集結,堵塞行人路並企圖堵塞交通,擾亂秩序。這些惡意的滋擾行為令商戶及市民提心吊膽。很多商戶因為怕會被長期滋擾,敢怒不敢言,有部分更選擇提早關門,影響了店主及店員的生計,更妨礙了真正想購物的市民及旅客,損害香港作為國際城市的形象。廣大市民都不會認同這種滋擾,罔顧法紀及侵犯其他人權利的行為。

  根據《警隊條例》第十條,警隊的職責包括採用合法措施維持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為的發生;管制公共大道的交通,並移去公共大道上的障礙等。《公安條例》第六條亦授權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有需要為維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可對公眾聚集作出管制及指示。鑑於上述的集結行為令到現場情況混亂,破壞社會秩序,令市民的生活及道路使用者的權利受到嚴重影響,警隊需要根據《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採取適當措施,以有效地保障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防止事態惡化,這些措施包括管制部分道路及在個別行人路驅散非法集結的人士。警方在採取有關行動前,已經多次透過揚聲器及展示警告橫額作出勸喻及警告,指有關人士正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要求在場集結人士盡快和平有序地離開。事件中,真正在該區辦事的市民及當區居民,應有足夠的時間及機會離開。但有部分示威人士拒絕聽從警方勸告,繼續到處叫囂及流竄。為免情況進一步惡化,警方採取果斷行動,驅散在場的非法集結的人士。

  根據《警隊條例》第五十四條「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權力」,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合理地懷疑某人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可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警務人員查閱。

  自從旺角被堵塞的道路重開後,警方在旺角共拘捕約320人,涉及「拒捕」、「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藏有攻擊性武器」、「刑事疰a」、「襲警」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等。警方現正檢視已搜集的證據,調查有關人士所需負的法律責任。

紀錄被捕人士個人資料

  警方拘捕涉案人士後,一貫的做法都會向被捕者錄取口供,當中包括被捕者的背景資料。所有口供都會在被捕者自願的情況下作出。這些錄取口供的程序由來已久,相關口供由警務人員向當事人錄取,當事人亦可選擇自己填寫。

  警方在處理這次非法「佔領行動」的相關案件中,並沒有新訂所謂「自願個人背景資料表格」。

  在收集涉案人士的個人資料時,警方嚴格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的規定,收集資料的目的與防止和偵查罪行的目的相稱,而且是有實際需要和適度的。當案件的調查及司法程序完成後,有關的資料會按一貫程序銷毀。

  多謝主席。



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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