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九題:酷刑聲請
**********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難民身份經核實的人士及酷刑聲請獲確立的人士(難民及聲請人)並無在港工作的權利,但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可酌情准許該等人士接受僱傭工作。然而,有難民團體近日向本人反映他們的關注,指入境事務處處理該等人士就接受僱傭工作提出的申請時間過長,而且處長極少給予准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處長在決定是否准許難民及聲請人在港接受僱傭工作時所依循的程序和考慮的因素,以及每項因素所佔的比重為何;及

(二)入境事務處在二○一四年處理難民及聲請人在港接受僱傭工作的申請平均需時多久;處長有否計劃縮短處理時間;若有,會作出的具體改變及期望可達到的結果為何;若否,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

  經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或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確立聲請的免遣返聲請人(聲請獲確立的人)及獲聯合國難民署確認為難民的人(獲確認的難民)並無權或獲准進入或停留於香港。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的規定,他們不可以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

  二○一四年二月,終審法院於GA及其他人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2014) 17 HKCFAR 60] 一案中裁定,聲請獲確立的人或獲確認的難民在憲法或其他法律下均沒有權利在香港工作。

  儘管如此,聲請獲確立的人或獲確認的難民若因別無選擇而在港滯留一段頗長時間以等候離境(或移居第三地),而且可在不久將來離境(或移居第三地)的機會亦不高的情況下,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會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按每宗個案的情況,酌情考慮他們要求批准接受僱傭工作的申請。

  就問題的兩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處長在收到聲請獲確立的人或獲確認的難民要求批准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的申請時,若信納申請人是別無選擇而在港滯留一段頗長時間以等候離境(或移居第三地),而且在不久將來離境(或移居第三地)的機會亦不高的情況下,便會進一步考慮該宗工作申請。處長會按個別個案的細節和整體情況,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作酌情考慮,當中一系列的考慮的因素包括擬從事的僱傭工作和僱主的資料、申請人的個人情況及健康狀況、對社會治安的考慮(如有)、對有關職業界別和有效出入境管制的影響、是否有紀錄顯示申請人曾對有關當局為其離境(或移居第三地)的安排上拒絕合作等。處長在作出決定時亦會顧及個案中是否具強烈的恩恤或人道理由,或其他特別需要從寬處理的因素。

  為了協助處長作出相關決定,申請人須於要求批准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時提供其擬從事的僱傭工作、準僱主、個人情況及健康狀況等相關資料,並在適當的情況下附以證明文件。

(二)入境處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處理所有聲請獲確立的人或獲確認的難民要求批准接受僱傭工作的申請。就每宗申請作評估和決定所需的時間取決於個別申請的複雜程度及申請人是否已適時提交全部所需的資料和證明文件。在二○一四年收到的申請中,入境處均能在申請人提交全部所需的資料和證明文件後二至五個星期內作出決定。入境處會提示申請人,若其未能提交於通訊函件中清楚列明的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其申請將無可避免地需要更長的處理時間。



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7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