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男子及女子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

  兩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條例),今日(一月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9,000元至18,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四月及六月分別巡查旺角登打士街、彌敦道及砵蘭街三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牌照處人員發現登打士街的會社內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及合格證明書或其認證真確副本未有展示在當眼處,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2及17項條件。

  彌敦道的會社被發現違反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及17項條件。同時,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惠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在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發現會社的逃生途徑有雜物阻塞,及在場人數比合格證明書的發證條件上限人數多。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9、12及6項條件。

  此外,牌照處人員發現砵蘭街的會社除了違反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6、17及19項條件外,還違反了第9及20項條件,即出口路線受到阻塞,及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會員名冊紀錄。

  分別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兩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均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5年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6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