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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就修訂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和立法會廣場請願或示威的指引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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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會秘書處發出:

  以下是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曾鈺成今日(一月十三日)就修訂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和立法會廣場請願或示威的指引,於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見傳媒的發言全文:

  各位,正如大家知道,上星期三,即一月七日,我們重新開放立法會公眾示威區和立法會廣場,供公眾人士使用。在開放前,秘書處向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管會)提供了一系列建議,包括如何改進有關的行政指引,使公眾在使用立法會行管會管理的場地時,我們的管理會更加有效。因為時間比較迫切,我們在一月五日的行管會(會議)才有機會討論秘書處提出的建議,所以當時大家都同意,鑑於(一月)七日就要開放場地,我們就將有關的修改作為暫行措施。即是上星期我們使用的(指引),是修改了的場地使用行政指引,但那是暫行的做法。

  我們亦在上星期諮詢了全部議員對於新措施的意見。此外,我跟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亦應泛民主派議員的要求,與部分泛民主派議員在上星期五討論了有關指引。

  在今天的行管會會議上,我們做了決定。在剛才的會議上,秘書處報告了諮詢所有議員的意見(後的結果)。七十位議員中,除了我本人沒有就諮詢文件表達意見,以及另外一位議員沒有表達意見之外,其餘六十八位議員都表達了意見。當中的大部分意見,都贊成採納秘書處提出的六項建議,即是全部建議都採納。不過有(議員提出)一些比較小的修訂,譬如示威區的開放時間,秘書處原來的(建議)是每天上午七時至晚上十一時。鑑於有議員和傳媒代表提出,如果立法會會議到(晚上)十一時還未完成,那麼我們是否依然應該要開放場地供公眾人士示威呢?大家都同意這個做法。所以,指引(的開放時間)會修改為晚上十一時或在立法會會議結束後一小時,以較遲者為準。即是說,如果會議開到(晚上)十一時,示威人士可在(午夜)十二時前留在示威區;開放時間會在(午夜)十二時才結束。這是(有關開放時間的)修改。

  在會上,有一部分委員,主要是泛民主派的議員,表達了他們的不同意見。他們認為舊有的指引已經足夠,不須修改。我相信他們反映了泛民主派議員的意見。但是,因為多數議員,以及行管會內多數委員,都認為須要按照秘書處的建議作修改,所以最後決定將修改確定下來。這是我們新實行的指引。接下來,如果公眾人士要使用立法會示威區和立法會廣場進行示威或表達意見的活動,都須要按照這些新指引而進行。這就是我們今早所作的決定。



2015年1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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