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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外籍家庭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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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俊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受外傭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慫恿,故意作出差劣的工作表現或態度欠佳,意圖促使僱主主動提早與其解除合約,以便轉換僱主並獲得返回原居地的旅費,以及相當於一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等補償(俗稱「跳工」)。該等外傭亦利用《入境條例》(第115章)的漏洞,只短暫出境前往澳門或內地,之後折返香港為新僱主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自二○一三年六月起加強審查經常轉換僱主的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入境處至今每月發現多少宗懷疑「跳工」的申請,以及該等個案當中,入境處予以拒絕和不予跟進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以及有多少宗個案的申請人撤銷申請(以表列出);

(二)有否評估入境處以便民為由,不嚴格執行外傭轉換僱主前須先返回原居地的規定,是否屬行政失當;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評估;

(三)過去五年,當局發現中介公司慫恿或協助外傭「跳工」的個案數目,以及當局如何處理該等個案;

(四)有否評估可否引用《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加強打擊中介公司的違規行為(例如向準僱主提供不準確的外傭資料);

(五)有否考慮引入中介公司違規記分制度和規定有關從業員須申領牌照,以加強監管該行業;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會否考慮引入外傭試用期制度,規定在試用期內解僱外傭的僱主無須繳付代通知金,以及僱主在試用期滿後才須付清中介費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鑑於本港在去年初超過97%的外傭來自菲律賓及印尼,當局有否措施進一步便利中介公司從其他國家引入外傭,以增加僱主的選擇及減少「跳工」的情況?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徵詢勞工及福利局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政府綜合回覆如下:

(一)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自二○一三年六月起加強審查曾多次轉換僱主的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在處理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時,入境處會詳細審查申請人的情況,例如申請人在十二個月內提前終止僱傭合約的次數及原因,以考慮是否涉及濫用提早終止合約轉換僱主的安排。截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境處共接獲約155 000宗外傭工作簽證申請,當中懷疑「跳工」的申請有3 903宗,佔所有申請的2.5%。入境處對這些懷疑個案作出詳細審查後,拒絕268宗申請,而自願撤銷及未能跟進的申請則分別有287宗及163宗。

(二)根據現行政策,外傭在兩年合約期內提出在香港轉換僱主的申請,除特殊情況外,通常不會獲得批准。特殊情況包括原來的僱主因外調、移民、逝世或經濟原因以致不能繼續履行合約,或有證據顯示該外傭曾遭受苛待或剝削。外傭如欲受僱於新僱主,須先返回原居地,重新向入境處申請工作簽證。然而,由於本地家庭對外傭的需求龐大,入境處不時收到僱主的求助,要求盡快處理他們的外傭申請以解決燃眉之急。此外,外傭因各種原因與其前僱主解約後,生活頓成問題,亦想盡快回港為新僱主工作。作為一項便民的安排,入境處在處理外傭轉換僱主申請時,會採取較彈性的方法執行有關規定。當審批外傭在提早終止合約後受僱於另一僱主的工作簽證申請時,入境處會確定外傭已離開香港,才會發出新的工作簽證。上述為經考慮僱主和外傭的需要而作出的安排,入境處會不時檢視安排的實際運作情況。

(三)當局沒有備存有關數字。

(四)經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禁止商戶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條例有關「服務」的定義包括本港外傭職業介紹所(職介所)向消費者提供介紹外傭的服務,但並不包括《僱傭條例》(第57章)下僱傭合約所產生的合約權利。

  個別外傭職介所的行為是否涉及違反《商品說明條例》,須按個別案情而判斷。香港海關(海關)作為執法部門不時進行推廣及宣傳工作,包括為業界舉辦座談會,從而加強業界認識及遵從條例。

(五)勞工處透過發牌、定期及突擊巡查、調查投訴及檢控違法個案等,監管職介所。如僱主認為職介所提供的服務未能依照協議的承諾,或其營商手法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僱主可以向消費者委員會或海關作出投訴及尋求協助。

  此外,勞工處已加強巡查介紹外傭的職介所,與主要外傭輸出國的領事館增加聯繫和交流不良職介所的情報,並繼續透過宣傳和教育以提高僱主對有關法例的認識。勞工處亦正計劃向業界發出實務指引,以加強對職介所的規管。政府會適時檢討上述措施的成效,和引入適當的規管措施。

(六)建議設立外傭試用期涉及的問題相當複雜,雖然可能縮短僱主與外傭解除僱傭合約所需的時間,但亦有可能適得其反,造成對僱主不利的情況,未必能解決外傭頻密轉工的問題。舉例來說,外傭同樣有權在試用期內隨時提前與僱主解約,僱主除了仍需負責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外,聘用新外傭的開支,包括旅費、簽證費和核實費用等,亦不會因設立試用期而減少。因此,我們須慎重考慮有關建議,並需得到僱主及外傭團體雙方共識,才作出決定。

  事實上,現時「標準僱傭合約」規定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給對方以終止合約的安排,已為雙方提供一定程度的靈活性。

  至於在試用期後才需向職介所付清中介費用的建議,由於職介所與僱主之間的收費水平及安排,屬服務提供者及顧客之間的協議,應按市場原則訂定。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我們一直建議僱主在使用職介所服務前,應與職介所釐清條款,包括服務水平、收費細則及退款安排等,並訂立服務合約,以便日後有爭議時作參考。若職介所未能履行協議,有關服務合約亦有助僱主尋求適當協助或追討。

(七)輸入外傭的簽證政策現時適用於來自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申請人。基於入境管制及保安的考慮,這項政策現時並不適用於內地、澳門或台灣的中國居民;以及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當局會不時檢討入境簽證政策,包括輸入外傭的政策,以確保有關政策切合本港的實際情況及需要。



2015年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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