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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前中區政府合署及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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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相關組織現可申請使用前中區政府合署西座及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的空間,用以提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

  律政司發言人於今日(十二月十九日)表示,為配合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地位的政策目標,政府將在前中區政府合署西座的部分地方,及在整幢的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於終審法院遷出後),提供空間給法律相關組織使用。連同將遷至前中區政府合署中座、東座和部分西座的律政司辦公室,該地段將成為位處香港市中心的一個法律樞紐。

  在法律樞紐提供地方予法律相關組織使用,有助現存組織發展服務,並締造良好環境吸引更多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機構來港設立辦事處,從而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和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競爭力。

  申請者應為法律相關組織,並須符合以下資格:

(一)申請組織一般應為非牟利或政府之間的法律相關組織,而且一直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在與法律相關或解決爭議的領域運作;

(二)在該處所提供的服務,應與有關的政策目標配合,即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樞紐的地位;以及

(三)申請組織不應已獲得政府或其他機構提供非經常補助金,用以自建或自置處所,或獲其他機構就辦公地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補助。

  當局已成立「法律樞紐空間分配委員會」,由律政司司長擔任主席,以考慮提供法律樞紐地方予法律相關組織的相關事宜。委員會將考慮所有收到的申請,並就有可能遷入法律樞紐的法律相關組織的相對優次作出評審,以甄選可遷入的法律相關組織。

  申請表格和申請指引可從以下網站下載:www.doj.gov.hk/chi/public/legalhub.html。截止申請日期為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有關申請事宜的查詢,可致電二五二九 九一一五或電郵legalhub@doj.gov.hk,與律政司特別職務組聯絡。



2014年12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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