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僱主因欠薪、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及沒有投購勞保被判監禁及罰款
******************************

  一名清潔公司的經營者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的規定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合共五個月,並被命令須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及勞資審裁處判令款項給相關僱員。

  該經營者同時亦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有關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被判罰款二千元。

  勞工處歡迎有關裁決。這是今年第五宗僱主或公司負責人因欠薪或未有履行勞資審處判令而被判監的個案。

  上述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一千三百多元。上述僱主亦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勞資審裁處判令須支付款項的日期後十四天內付款予另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五千元。此外,上述僱主亦沒有按照《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為第三名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按照《僱傭條例》發放工資及按照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判令款項給僱員,同時,他們亦有責任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拖欠勞資審裁處判令及沒有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繩之於法。」



2014年12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2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