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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梁繼昌議員及李卓人議員對《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動議有關侍產假日數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懇請議員反對梁繼昌議員代表法案委員會動議的第一項修正案,以及李卓人議員動議的第一項修正案。
(i)梁繼昌議員動議的第一項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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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議員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6條,目的是將法定侍產假增至七天。
正如我於動議恢復二讀辯論時提及,就侍產假這課題,勞工處進行了很仔細的研究,並徵詢了勞顧會(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我們建議將法定侍產假訂為三天,是勞顧會內僱主與僱員代表經多番坦誠協商後達成的共識,這共識是僱主和僱員代表反覆辯證,因應香港的實際情況,充分聆聽了對方的訴求和意見,同時合理地平衡僱員的福利和僱主的承受力後所達致的,成果實在得來不易。事實上,在今年五月十日法案委員會的公聽會中,有勞工團體支持《條例草案》的同時,亦有很多僱主代表反對就侍產假立法,更遑論增加侍產假的日數。運輸業及飲食業的僱主代表當時表示,由於業內人手短缺的問題相當嚴重,實施法定侍產假必定會進一步加重他們在人手方面的壓力。在改善僱員福利的議題上,僱主及職方各有考量,正正突顯勞資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尋求共識的重要性,我們因此絕對不能輕視勞顧會達成並得來不易的共識。
由於私人機構提供法定侍產假福利所引致的成本,將由規模各異的僱主承擔,因此無可避免地,在勞工法例中所提供的任何福利,必須在僱員利益和僱主承擔能力之間取得適當平衡。我也想在這�埵A度指出,公務員享有的五天侍產假,與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法定侍產假,不應用作直接比較。政府作為公務員的僱主提供侍產假,是政府作為僱主經過考慮其承擔能力和人手狀況之後作出的決定。但這個決定如果是立法,則一定適用於全港僱主,正如我所講,中小企、微企全都會受到規管,所以我們在這方面一定要做得比較審慎一點,顧及各方面的承受力。我剛才也說過,僱主可以考慮本身的情況,給予僱員優於法例規定的侍產假福利,但這絕不等於我們要將法例所訂的標準定於一個部分僱主不能承擔的水平。
事實上,主席,我剛才也說過,勞工處於二○一二年曾向18個人力資源經理會的會員機構進行侍產假問卷調查,調查發現在自願提供侍產假的受訪機構中,其所提供的侍產假日數平均為三天。在自願提供侍產假的機構中,超過八成提供不多於三天的侍產假,其中更有接近四成是提供一至兩天侍產假。參考了私營機構在自願的情況下提供侍產假的現行做法,和經勞顧會的僱員和僱主代表達成的共識,政府建議將侍產假訂為三天。我強調三天侍產假,我們覺得是一個合適的起步點。我們承諾在法例實施一年後會檢討條例的運作。
至於有很多位議員提出,提供三天侍產假的每年開支估計事實上是不多的,只佔總工資額的0.02%,即使將其增至七天,亦不會大幅增加僱主的整體員工開支。我想指出一件事,雖然對整個勞工巿場而言,侍產假在整體員工開支方面似乎影響不大,但在個別中小微型企業的僱主層面來說,仍然是有一定影響的,尤其對一些人手短缺的行業而言,明顯會帶來壓力,所以我們一定要考慮他們的關注。
亦有議員批評,勞顧會是否凌駕立法會,我必須就此作出回應。勞顧會在香港存在超過80年,由戰後到現在,勞顧會發揮了一個極之重要的角色,是勞、資及政府三方溝通的一個重要平台,所有勞工法例、重大政策及措施出台前,一定要經過勞顧會磋商,達成共識。我們在尊重立法會議員提出不同的建議的同時,亦需充分顧及和諧的勞資關係。
政府現時的條例草案是反映勞顧會經過長時間的醞釀,並經過一個詳細的討論後,而達成的共識。所以我強調我們一定要尊重這共識。
我懇請議員否決梁繼昌議員動議的修正案。
(ii)李卓人議員動議的第一項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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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李卓人議員動議的修正案,建議在新增的《僱傭條例》第15D(2)(b)條中,�蟡h「不多於」這三個字,令有關條文成為「僱員有權就每次分娩放取3天假期」。
我知道,李議員擔心「不多於3天」侍產假的字眼,會否意味容許僱主給予僱員放取少於三天侍產假。基於此疑慮,李議員因而提出刪去「不多於」三字,以訂明男性僱員就每次分娩,可享有三天侍產假。
主席,政府提出的草案,目的固然是向男性僱員提供三天法定侍產假,然而,「不多於」的寫法是有需要,亦都有必要的。根據建議的侍產假方案,作為新生嬰兒父親或將為人父的男性僱員,如在放取侍產假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並已根據草案的規定預先通知僱主,便有權享有侍產假。而侍產假可一次過放取三天,或分開逐日放取。放取侍產假的期限,則為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四個星期起,至嬰兒確實出生日期當日起計的10個星期內。我們可以想像一下,不是所有僱員在嬰兒出生時,都已為同一僱主工作了四星期的。假若有某一個僱員在其嬰兒出生後接近第六周才入職,該僱員有可能在其嬰兒出生後10個星期的期限即將屆滿前,才剛剛符合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四星期規定而有權享用其中一天或兩天的侍產假。條例草案現時的寫法,可顧及某些僱員由於其受僱開始日期較遲,以致未能在法定的時限內放取全數三天侍產假,但仍有可能放取一天或兩天侍產假的情況。但議員亦不用擔心,如僱員實際可按條例草案有權享有全數三天侍產假,則他享用三天侍產假的權利,不會由於條例草案採用「不多於3天」的字眼,而受到影響。
李議員的修訂是沒有必要的,李議員所擔心的情況亦不存在的,李議員所提的修訂反而會給予勞資雙方一個錯誤印象,是即使僱員只能在法定的時限內放取其中一或兩天侍產假,但侍產假仍必須是三天的。政府因此反對這項修訂。
我懇請議員否決梁繼昌議員及李卓人議員動議的修正案。多謝。
完
2014年12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4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