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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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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上月十七日起實施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香港及內地的投資者可跨境買賣分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及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指定類別的公司的股票。滬港通牽涉跨境交易,但香港和內地在監管證券市場的體系、法律制度、執法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計劃協助內地當局進一步加強監管內地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事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兩地的現行法例有否賦予監管機構就涉及股票交易的跨境違法/違規行為(例如內幕交易)執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會何時修改法例;

(三)兩地的監管機構會如何合作執法,打擊涉及股票交易的跨境違法/違規行為(例如內幕交易);當局如何決定是香港的還是內地的法律適用;

(四)鑑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代表在本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本年六月舉行的會議上表示,就香港投資者透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股票時涉及市場失當行為(例如操控市場、內幕交易)會否構成觸犯香港法例的問題,兩地的有關機關正進行研究,是否知悉該項研究的結果為何;若研究結果為會,詳情為何;若研究結果為否,理據為何;

(五)現時有否機制,供進行跨境股票交易並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的違責事項而蒙受金錢損失的兩地投資者追討賠償;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會否檢討及修訂有關法例,以保障跨境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六)有否評估滬港通的代名人及信託安排是否符合國際相關監管機構(例如盧森堡證券金融監督委員會)針對互惠基金為散戶投資者保管資產制訂的安全規定;若評估結果為是,詳情為何;若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及

(七)有否評估滬港通在甚麼情況下會暫停跨境股票交易,以及該等情況是否包括交易結算系統被攻擊或系統錯誤出現錯盤交易;若有,決定暫停交易的準則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香港上市公司須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規則。與香港上市公司類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需要按照上交所上市規則的要求,披露所有可能對其股價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信息。另外,就滬港通而言,兩家交易所已經同意,如A+H股上市公司有任何未披露的內幕消息或重大消息,或存在可能產生虛假市場的情況,兩地須同步實施停牌。

  上交所也已經發布通知,要求在滬港通業務開通後,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促進其信息披露,加強與投資者的交流。具體來說,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i)同時向境內外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投資者平等獲取信息;(ii)實時關注境內外媒體關於公司的相關報道,確保信息披露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公平性;(iii)建立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充分考慮境外投資者地域的特殊性。

(二)就跨境失當行為而言,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6及378條賦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向境外證券監管機構(包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提供調查協助及與其交換資料。事實上,香港證監會與中國證監會之間的執法合作關係已建立超過十年,運作良好。

  為了就滬港通進一步強化現有合作框架,香港證監會與中國證監會在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訂立《諒解備忘錄》,以加強跨境監管及執法合作。

(三)根據《諒解備忘錄》,香港證監會與中國證監會就多項事宜達成協定,包括:

* 訂明在滬港通下,若香港或上海股票市場出現潛在或涉嫌失當行為,雙方將就與風險和線索有關的信息和數據互相通報;

* 就聯合調查作出承諾及制訂程序;

* 若兩地同時發生失當行為,確保可互相配合採取執法行動;及

* 確保兩地所採取的執法行動能夠保障內地及香港的投資大眾,包括為向受影響的投資者提供補償而可能採取的必要行動。

  在個別個案中應採用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將視乎實際情況而定。若執法行動由香港證監會在香港進行,將採用香港法律,反之亦然。

(四)《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4條(虛假交易)及第295條(虛假交易的罪行)涵蓋在任何有關境外市場的證券或透過使用認可自動化交易服務進行的虛假交易。因此,香港投資者若透過滬港通操縱上交所的證券,便可能犯了上述市場失當行為/虛假交易的罪行。

  至於就上交所證券而進行的內幕交易,即使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及XIV部下的內幕交易條文沒有明確涵蓋境外證券,但內幕交易者的欺詐性行為仍可能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涉及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等的罪行)。

(五)香港證監會及聯交所已知會投資大眾,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滬港通下的任何北向或南向交易。

(六)在滬港通推出之前,香港證監會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曾與業界商討多項事宜,包括於上交所買賣的證券的代理人安排。香港交易所發表了一系列《常問問題》,提供資料以澄清業界提出的問題。就代理人安排而言,《常問問題》解釋(i)「名義持有人」的概念為內地法律法規認可;(ii)儘管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是代表香港及海外投資者持有在上交所買賣的證券的名義持有人,但中國證監會頒布的相關規則訂明,投資者享有該等證券的權益;及(iii)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可通過香港結算行使股東權利,包括收取分紅及發出投票指示。《常問問題》的詳細內容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據了解,已有在盧森堡註冊的投資基金獲盧森堡證券金融監督委員會批准參加滬港通。

(七)聯交所、上交所及彼此的結算所已制定應變措施處理各種情況以便將任何干擾減至最低,確保滬港通能正常運作。這些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系統問題,例如交易及結算系統故障。應變措施旨在盡量維持滬港通的正常運作。然而,萬一市場未能繼續以公平有序、具透明度的方式運作,交易所及結算所便會與監管機構商討應否採取相應行動,例如暫停滬港通運作。具體詳情在香港交易所與香港結算有關規則及屆時會向參與者發出的通函中提供。



2014年12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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