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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外國駐港領事館為國民辦理同性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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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志全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今年六月三日生效的英國《2014年領事館婚姻及外國法律婚姻令》,如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當局不反對,英國駐當地領事館可為英國國民在領事館內辦理同性婚姻登記。現時全球有25個國家(包括中國)的英國領事館可辦理該等婚姻登記。據報,香港政府曾一度表示反對英國駐港領事館辦理同性婚姻登記,但其後又表示,領事館有權決定為其國民提供甚麼服務。就同性婚姻登記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英國駐港領事館為英國國民或持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人士辦理同性婚姻登記是否符合《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領事關係條例》(第557章)的規定;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香港政府是否有權干預外國駐港領事館在領事館內為其國民提供異性婚姻、同性婚姻及公民締結的登記服務;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政府有否就英國駐港領事館擬提供同性婚姻登記服務一事徵詢中國外交部的意見;若有,所得意見為何;

(四)鑑於根據現行《婚姻條例》(第181章)所締結的婚姻,「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香港法律是否承認香港居民在境外或在外國駐港領事館內辦理的同性婚姻登記;若是,詳情為何;若否,理據為何;

(五)有否評估政府是否有權阻撓香港居民在境外或各外國駐港領事館內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若評估結果為有權,詳情為何;

(六)有否統計已在境外辦理同性婚姻登記的香港居民現時的人數;若有,數字為何;若否,會否在二○一六年中期人口統計中加入這個統計項目;及

(七)有否計劃研究各國的同性婚姻及同性公民締結的法例,以評估該等法例是否適用於香港;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禮賓處、律政司、保安局、民政事務局及政府統計處後,謹提供政府的答覆如下:

  外國駐港領事館在決定應為其國民提供甚麼服務時,應考慮(i)《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ii)中央政府與派遣國政府簽訂而中央政府指令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領事協議;(iii)《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以及(iv)香港法例包括《領事關係條例》(第557章)。

  在香港,《婚姻條例》(第181章)第40條訂明,根據該條例所舉行的婚禮「均屬基督教婚禮或相等的世俗婚禮」,這「意指婚禮經舉行正式儀式,獲法律承認,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非按香港法例規定而締結的同性婚姻或公民締結,在香港並無法律效力,即在香港不獲承認為法律上有效的婚姻。政府沒有計劃評估其他國家有關同性婚姻及公民締結的法例。

  當局不會就政府與政府之間的溝通(包括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及與駐港領事館的溝通)或個別駐港領事館為其國民提供的服務作評論。

  政府沒有統計香港居民在境外辦理同性婚姻登記的人數,亦無計劃在二○一六年中期人口統計搜集這方面的數據。



2014年12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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