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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新界村屋業主因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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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即新界村屋)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命令清拆其位於其村屋的天台僭建物,於九月三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港幣六萬元。

  屋宇署在接獲舉報後派員到西貢壁屋村一棟村屋視察時,發現有關村屋有一個新建的天台搭建物,有關建築工程並未得到由地政總署發出的豁免證明書,又未有事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違反《建築物條例》的條文規定。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有關業主仍未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向業主提出檢控。業主於九月三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罰款港幣六萬元。有關業主在法院聆訊前已自行將有關僭建物拆除。

  屋宇署發言人強調,屋宇署會按照二○一二年四月一日開始實施的加強執法策略,處理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僭建物。對於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或以後建成的僭建物均會被視為新建僭建物,署方會即時執法,予以取締。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港幣二萬元。



2014年12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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