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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就「長期護理政策聯合小組委員會的報告」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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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蕭偉強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長期護理政策聯合小組委員會的報告」議案的開場發言:

代主席:

  我首先感謝張超雄議員提出議案。立法會長期護理政策聯合小組委員會在過去兩年,進行深入的探討,並安排關注團體和公眾人士表達意見。事實上,我以前作為康復專員時,亦有參與大部分的會議。在此我衷心感謝各位議員,以及關注團體和公眾人士的寶貴意見。

  我會先就政府為長者及殘疾人士的長期護理政策和服務作出扼要的介紹。

政策目標及資源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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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一貫的宗旨是向有長期護理需要的巿民,提供適切援助,並確保公共資源用得其所。

  在安老服務方面,我們的目標是使長者能夠有尊嚴地生活,為他們提供所需的支援,實踐「老有所屬、老有所養、老有所為」的目標。為此,我們積極建設便利長者的社區環境,推廣積極樂頤年的信息。對於有長期護理需要的體弱長者,我們在「居家安老為本,院舍照顧為後援」的政策下,為他們提供多種切合不同護理需要的資助社區及院舍照顧服務。

  政府投放在安老服務的資源亦持續增長。在二○一四至一五年度政府投放在社會福利政策範疇內安老服務的開支預計為62億3,000萬元,較去年的修訂預算增加一成五,較六年前(即二○○九至一○年度),更大幅增加六成多。

  在康復政策方面,我們致力為殘疾人士提供訓練和支援,協助他們發展潛能、融入社會;並提升照顧者的照顧能力和減輕他們的負擔。至於不能獨立生活或家人無法充分照顧的殘疾人士,我們提供合適的住宿照顧和支援。這安排亦與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註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自《公約》在二○○八年八月生效以來,政府持續增撥資源支援殘疾人士。在二○一四至一五年度康復服務〔註二〕的開支預計為51億,較去年的修訂預算增加近兩成;較《公約》生效前更大幅增加八成多。

社區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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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家安老是大部分長者的心願,與政府以「家庭為本」的福利服務政策一脈相承。就此,我們為有長期護理需要的長者提供了一系列資助社區照顧及護老者支援服務。

  我們一直持續增加社區照顧服務名額。在二○一四至一五年度,我們會新增約230個日間護理名額。明年三月起,更會增加1 500個「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名額,增幅達27%。我們亦嘗試新模式,包括推行「長者社區照顧服務券試驗計劃」及「為低收入家庭護老者提供生活津貼」試驗計劃等。

  同樣,不少殘疾人士希望在家中生活。我們提供一系列的支援服務,包括家居照顧、日間照顧、地區支援中心服務、職業康復訓練、暫託服務、醫療和護理援助等等。我們亦持續優化服務,包括在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引入個案管理模式、增加暫託服務名額、推出「嚴重肢體傷殘人士綜合支援服務計劃」等。

院舍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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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論長者或殘疾人士,都可能因為健康及/或其他原因(例如家庭狀況等)而需要接受院舍照顧。

  在長者院舍照顧服務方面,我們會繼續以多管齊下的形式增加資助安老宿位,由現在至二○一六至一七年度,我們會增加接近1 600個資助宿位。此外,我們已在11個發展項目內預留地方,預計可增加約1 200個安老宿位。

  面對人口老齡化,對安老服務需求日漸殷切,我們必須有新思維。我們在今年六月底推出廣東院舍住宿照顧服務試驗計劃,供長者考慮自願入住兩間由香港非政府機構在廣東省營運的院舍;我們亦已委託安老事務委員會探討引入院舍住宿照顧服務券的可行性,讓長者有更多靈活和有尊嚴的選擇。

  在殘疾人士方面,截至二○一四年九月底,社會福利署共提供12 139 個資助宿位(當中未包括365個在「私營殘疾人士院舍買位計劃」下購買的宿位)。我們希望在未來數年可增加6 200個康復服務名額,包括2 713個住宿照顧服務名額。

  另一方面,我們在去年九月推出了「私人土地作福利用途特別計劃」,鼓勵社福機構透過原址擴建或重建,增加安老和康復服務設施。社福機構反應相當踴躍,按機構的粗略估計,如所有計劃順利推行,預計在未來五至十多年可增加萬多個安老和康復服務名額,可大大紓緩服務需求的壓力和縮短輪候時間。

  政府亦已委託安老事務委員會在兩年內籌劃「安老服務計劃方案」,為安老服務作出規劃。預計於二○一六年中完成。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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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待議員發表意見後,我會作出綜合重點回應。

註一:《公約》相關條文為「獨立生活和融入社區」(第十九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所有殘疾人享有在社區中生活的平等權利以及與其他人同等的選擇,並應當採取有效和適當的措施,以便利殘疾人充分享有這項權利以及充分融入和參與社區,包括確保:(一)殘疾人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選擇居所,選擇在何處、與何人一起生活,不被迫在特定的居住安排中生活;(二)殘疾人獲得各種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區支助服務,包括必要的個人援助,以便在社區生活和融入社區,避免同社區隔絕或隔離;(三)殘疾人可以在平等基礎上享用為公眾提供的社區服務和設施,並確保這些服務和設施符合他們的需要。

註二:勞工及福利局、社會福利署(不包括綜援及福利金的相關款額)、勞工處和運輸署(復康巴士服務)方面的開支。



2014年12月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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