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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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據報,自上月七日以來,先後有九名在本港及內地均無刑事紀錄的香港居民前往內地時被內地邊防人員拒絕入境,包括一名學民思潮非核心成員、一名身兼議員實習助理的學民思潮義工、三名大學學生會成員或曾參與「雨傘運動」的大學生、一名據稱支持雨傘運動的執勤空姐,以及上月十五日三名欲前往北京的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下稱「學聯」)代表。他們被拒入境的理由包括參與違反國家安全或影響國家外交的活動,以及「違反有關規定」。有市民表示憂慮境外執法人員來港監控市民的活動,藉此限制香港居民進出內地的自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監控學民思潮、學聯等社運組織及其成員,以及曾經參與雨傘運動的市民的活動;有否備存一份社運人士的黑名單並交予內地當局;

(二)現時有何法例保障市民免受境外執法人員監控其活動,以及當市民懷疑有境外執法人員監控其活動時可透過甚麼渠道提出申訴或尋求協助,以保護其私隱;及

(三)現行法例有否規定境外執法人員在港進行監控活動須獲有關當局授權;如有規定,過去三年當局有否對未獲授權而在港進行監控活動的境外執法人員提出檢控;如沒有規定,當局會否考慮修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以規管該類監控行為;如不會考慮,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何秀蘭議員關注到最近有香港人前往內地時被內地邊防拒絕入境的問題。我強調,一直以來,香港特區和內地有各自的出入境政策和各自的出入境制度。香港和內地的出入境部門各自執行它們的政策。內地相關的執法部門,會根據內地的政策,就內地的出入境事宜作出安排。近日有人將港人無法進入內地的責任,歸咎於當局向內地提供所謂「社運人士黑名單」,我認為這些指控毫無根據,是對執法機關的惡意中傷。我對這些說法表示遺憾。

  眾所周知,「佔中」或「佔領行動」在過去六十多天不但在香港媒體得到極大篇幅及重點報道,在互聯網及海外傳媒亦有十分廣泛的報道,而報道的方式都是圖文並茂,當中亦包括個人資料,例如部分示威人士的姓名、身分和背景等。

  此外,現時在社交網絡,任何人都可以將自己的意見、立場、行為等連畫帶聲上載到網絡與人分享。「佔中」期間,亦有人罔顧法紀,肆意在網上媒體鼓動其他人進行違法行為。這些行為固然應該受到譴責,而這些人士在網上發表言論、照片、影像時,亦可能透露了個人資料。由於互聯網無分地域,任何上載到網上的資訊都可能會變成公開資料。

  何議員提出的三個問題,我在諮詢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意見後,現回覆如下。

(一)當局絕對沒有編製所謂「社運人士黑名單」,更遑論將該等名單交予任何其他境外機關。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的處理受到法律保障。當局一向依法辦事,並按照法例處理市民的個人資料。

(二)及(三)《基本法》第三十條清楚訂明,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現時並沒有任何合法途徑,容許境外的執法人員來港進行監控活動。

  至於《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香港法例第589章),我清楚指出,該條例的目的和這項質詢的關注事宜並沒有關係。該條例的目的和指定範圍,是規管香港指定的執法機關進行合法的截取通訊及監察工作,以防止及偵測嚴重罪行和保障公共安全。該條例設下了一個複雜而精密的機制,及十分嚴謹的規定,規管執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規定,向小組法官呈交申請以獲授權進行有關截取通訊及監察工作。該條例並不適用於非公職人員,亦不可引用於非政府的組織或個人。當局無意修改該條例以涵蓋非公職人員。

  目前,如有非公職人員進行截取通訊,有關行為可能干犯《電訊條例》(香港法例第106章)第24條(就電訊人員故意截取訊息),或第27條(任何人蓄意損壞、移走或干擾電訊裝置)。若有關行為涉及蒐集個人資料,則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管。

   多謝主席。



2014年1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