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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學校私家小巴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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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易志明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學校私家小巴(俗稱「保姆車」)的數目近年不斷上升,但可供保姆車停泊的小巴泊位卻嚴重不足,因此很多保姆車司機把車輛違例停泊在路邊。另一方面,領匯管理有限公司(領匯)轄下停車場有不少空置貨車泊位,但基於地契條款所限不可租予保姆車使用,而領匯如欲把部分泊位改作停泊其他種類車輛的用途,則須向地政總署申請並繳交費用。此外,領匯給予社福機構轄下小巴優先租用轄下停車場小巴泊位的政策,令保姆車泊位不足的問題更為嚴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新增的保姆車數目,以及目前的保姆車總數為何;是否知悉領匯轄下停車場現時有多少個小巴泊位,以及該等停車場在領匯接管前有多少個小巴泊位;

(二)領匯自接管有關停車場以來,向地政總署提出豁免遵守地契條款以便部分泊位改作停泊其他種類的車輛的申請的詳情(包括申請次數及審批結果),並按新用途分別列出獲批更改用途的泊位數目;

(三)當局會否要求領匯檢視轄下停車場內各類車輛泊位的供求情況,並一次過向地政總署申請把部分泊位改為小巴泊位,以增加可供保姆車停泊的小巴泊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除了增加領匯轄下停車場的小巴泊位外,當局有何措施紓緩保姆車泊位不足的問題?

答覆:

主席:

  學校私家小巴(俗稱「保母車」)屬小型巴士類別,可運載不超過16名乘客。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小型巴士的最大尺寸不得超過7米長、2.3米寬及3米高。一般來說,視乎座位數目,有些學校私家小巴車身大小與私家車相若,有些車身則較長。車身較小的學校私家小巴可使用私家車泊位,而車身較長的學校私家小巴,則應停泊於可供小巴停泊的泊位。

  就易志明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二○一一至二○一三年),學校私家小巴新增的數目分別為111輛、221輛及260輛。截至二○一四年十月,學校私家小巴總數為1 894輛。 

  根據地契條款,領匯旗下停車場沒有小巴泊位。領匯須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豁免並繳付豁免限制費用,才可將貨車泊位租予小巴停泊。現時領匯旗下獲地政總署批准可供包括傷健人士、社福機構與及車身較長的學校私家小巴停泊的貨車泊位共有442個。

  就領匯轄下而先前屬於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停車場方面,房委會轄下停車場的泊車位主要分為電單車、私家車和輕型貨車三類,並沒有專為小巴(包括學校私家小巴)而設的泊車位。

(二)根據地政總署提供的資料,領匯向地政總署提交共122宗有關停車場的短期豁免申請,其後撤回其中16宗申請。需要處理的106宗申請主要涉及將泊位改作停泊其他種類的車輛,或容許鄰近屋h或屋苑住使用該些泊位。截至二○一四年九月底,101宗有關申請已獲批核,餘下的申請正在處理中。在獲批的申請中,涉及將泊位改作停泊其他種類的車輛的申請共有97宗,有關的泊位數目為:

(i)將442個貨車泊位改作停泊其他類型的車輛(包括小型巴士,巴士或特別用途車輛);及
(ii)將22個私家車位/貨車車位或停車場部分空出的地方改成110個電單車位。

(三)領匯為私人機構,會自行因應轄下個別停車場的實際供求情況,考慮是否需要申請將部分泊位改為可供小巴或其他車輛類別停泊。據我們了解,領匯注意到貨車泊位的需求上升,因此它在申請將貨車泊位改作小巴泊位時,會平衡各方需求,並盡量優先照顧包括傷健人士、社福機構及學校私家小巴的需要。

  當領匯向地政總署申請將貨車泊位改作可停泊地契指明以外的其他類型車輛時,地政總署會按一貫程序徵詢各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運輸署會就改變泊位作小巴用途的申請,予以適當的支持。

(四)正如開端所述,車身較小的學校私家小巴可使用私家車泊位,而目前全港私家車泊位的供應大致足夠。至於車身較長的學校私家小巴,運輸署會繼續監察其泊位需求,並在有需要時採取以下措施:

(i)在不影響道路安全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情況下,加設路旁泊車位;
(ii)把未有即時發展計劃的土地撥作臨時停車場; 
(iii)要求發展商在合適的發展項目內,加入適量可供學校私家小巴使用的泊車位;及
(iv)如某區的學生服務車輛泊車需求特別大,當局會考慮把一些現有的臨時停車場,在續約時訂明部分只供這類車輛停泊。



2014年1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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