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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條例》及《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明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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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表示,《2014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1)令》及《2014年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2)令》將於明日(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兩項修訂令分別將「2-(乙氨基)-2(3-甲氧基苯基)環己酮和相關衍生物」及「α-苯乙q乙耤v加入《危險藥物條例》附表1和《化學品管制條例》附表2,以規管該等物質。

  發言人說:「修訂令旨在防止販運和濫用『2-(乙氨基)-2(3-甲氧基苯基)環己酮和相關衍生物』及『α-苯乙q乙耤z,這有助鞏固香港的抗毒防線。」

  兩項修訂令已於本年七月四日刊登憲報及於七月九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發言人續說:「根據《危險藥物條例》,非法販運及製造危險藥物,最高可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終身監禁。管有及服用則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根據《化學品管制條例》,製造、進口、出口和貯存受管制化學品須取得海關關長發出的牌照或批准書。管有、製造、運送、分銷該等物質以作非法生產危險藥物之用,最高刑罰為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十五年。」

  發言人說:「政府會繼續不遺餘力,打擊毒品問題。立法管制是應對新興毒品的重要一環。政府會繼續循五管齊下策略,包括禁毒教育和宣傳、戒毒治療及康復、立法與執法、對外合作,以及進行研究,以推行禁毒工作。」



2014年11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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