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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落實「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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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上任行政長官於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宣布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委員會),並委任退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主席。委員會負責檢討適用於行政長官、行政會議非官方成員,以及政治委任制度下官員,用以防止利益衝突的規管制度。委員會於同年五月提交報告(報告),提出36項建議。該等建議包括立法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處理批准行政長官索取和接受利益的事宜,以及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條例》),令《條例》第3條適用於行政長官,並規定行政長官收受利益,要得到該獨立委員會許可。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報告發表至今已超過兩年半,當局仍未向本會提交修訂《條例》的建議的原因,包括遇到的問題為何;當局預計何時向本會提交有關建議;

(二)當局至今已研究和處理了報告的多少項建議;哪些建議會在明年落實,以及哪些建議不獲當局接納及其原因分別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當局遲遲不落實報告的多項建議,會否令公眾憂慮當局沒有決心去處理和防止行政長官、行政會議非官方成員和政治委任官員的潛在利益衝突問題;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檢討委員會)於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提交報告(報告),共提出36項建議。建議涵蓋幾大範疇,包括對現行適用於政治委任官員的《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守則》)作出修訂,以完善政治委任官員的申報和處理潛在利益衝突,以及接受利益和款待的規管制度、就行政長官遵守《守則》內相關條文及適用於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等事宜作出建議,及將現行的《防止賄賂條例》(《條例》)(第201章)第3條及第8條擴大適用範圍至行政長官。

  現任行政長官在報告發表當日,已表示原則上認同報告的建議,並會就各項實質建議,考慮如何跟進落實。

  就有關《條例》的修訂建議,由於建議涉及憲制、法律和運作層面的問題,以及可能對現行《條例》造成影響,政府需要謹慎處理,詳細研究及作通盤考慮。我們會盡快完成有關研究,然後諮詢立法會。

  事實上,政府已經落實報告內超過一半的建議,包括修訂《守則》,就處理政治委任官員涉及利益衝突和接受利益和款待等事宜作出規定,以及就有關事宜訂立指引。政府一直高度重視檢討委員會的建議,並會繼續積極跟進餘下的建議。



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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