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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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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今年四月,我向立法會提交《201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之後,法案委員會已舉行四次會議。由譚耀宗議員擔任主席的法案委員會已詳細審議各項條款和涉及的問題。我謹在此衷心感謝譚耀宗議員及所有該法案委員會委員的努力和寶貴意見。

  正如我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時指出,《條例草案》旨在就不同範疇的法例提出一些技術性及相信不會具爭議性的修訂,從而更新或改善相關現行法例。《條例草案》合共15部,綜合處理由多個政策局及律政司提出的多項修訂建議。

  《條例草案》中所載的修訂建議可概括地分為三類。第一類修訂是由相關的政策局因應法庭的裁決而提出的,當中包括修訂《刑事罪行條例》中關於性罪行的若干條文,以及修訂《商品說明條例》中若干免責辯護的條文。

  第二類修訂建議,是為了落實個別機構或團體的建議而提出。當中包括:(1)因應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建議,就四條反歧視條例作出多項雜項修訂;(2)因應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的建議而修訂《證據條例》中有關公證文書的規定;(3)因應香港律師會的建議而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8A條;(4)為了落實《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中期報告當中的一項建議而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第7條及附表二。

  第三類修訂,則主要是律政司及其它有關政策局提出,因應不同目的而對多條條例或附屬法例作出雜項及技術性修訂。

  稍後,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數項修正案。有關修訂全部均獲法案委員會同意,大致可分為以下六類,我現作簡單介紹。

修訂第4部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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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第43條建議修訂《證據條例》(第8章)第81條,但本條例草案刊登憲報之後,當局亦建議透過《2014年競爭(修訂)條例草案》第13條修訂《證據條例》第81條。《2014年競爭(修訂)條例草案》早前已獲得通過,並於本月二十一日在憲報刊登為條例。因應《證據條例》第81條的最新內容,我們需要就本條例草案第43條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從而處理相關建議修訂。

刪去第10部(即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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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第10部的建議修訂由香港律師會提出,目的是廢除《1997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1997年第94號)附表1第29項。律師會的政策原意是恢復上述《1997年條例》訂立前的法律,只有律師或外地律師可成為信託的受託人或共同受託人。因應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意見,當局就上述的政策原意多次諮詢律師會,律師會其後於二○一四年五月確定,第10部的修訂建議未必能達到原定的目標,不會繼續推動修訂建議。因此,我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刪除條例草案第10部。

修訂第12部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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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已於二○一四年三月三日實施的《公司條例》(第622章),我將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就條例草案第63條內的《公職指明公告》(註)(第1章,附屬法例C)擬議附表,加入為實施《公司條例》而指明「公司註冊處處長」的記項。

在第12部加入第5分部(以及相應地修訂第1(2)條及加入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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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補回以往遺漏的相應修訂,現透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在現行的《公職指定》(第1章,附屬法例C)中,加入為實施《書刊註冊條例》(第142章)而指明「民政事務局局長」的記項,並當作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九日起實施。
 
在第14部加入第47A及47B分部,及以新的第53至55分部取代原來的第53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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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條例草案於憲報刊登之後,當局根據《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第3條訂立了四條新的規例。我將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在第14部中加入第47A及47B分部,及以新的第53至55分部取代原來的第53分部,以修訂在該四條新的規例中的「關長」的定義,刪去在「香港海關關長」、「香港海關副關長」及「香港海關助理關長」中對「香港」的提述。

修訂第1(3)、14(2)、48(3)、51、52(2)、54、64以及68(2)(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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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各項是對《條例草案》作出技術性的修訂,令條文更加完善。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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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二讀《201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以及我們稍後動議的各項修正案。

  多謝主席。

註:第1章,附屬法例C的現行名稱為「《公職指定》」,《條例草案》的第60條建議易名為「《公職指明公告》」。



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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