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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外籍家庭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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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定光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外籍家庭傭工(外傭)中介公司早前向本人表示,有本港居民指派其在港聘請的外傭前往其內地物業料理家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了解僱主指派外傭前往其內地物業料理家務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包括該情況是否越來越普遍;若沒有了解,原因為何;現行法例有否規管僱主的該做法;

(二)過去三年,有否接獲外傭因被僱主指派前往內地料理家務而作出的投訴,以及身處內地期間因工受傷的求助個案;若有,當局有否為該等外傭提供協助;該等外傭身處內地期間是否受香港的勞工法例所保障;及

(三)會否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外傭和外傭中介公司對僱員權益、僱主向外傭指派工作的限制,以及職業安全的認識;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黃定光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從香港以外地區聘用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合約)第3條,外籍家庭傭工(外傭)須於合約內訂明僱主在香港的住址工作及居住;而合約第4條列明外傭只可在合約上訂明的僱主住址從事家務工作。此外,僱主及外傭亦須各自在有關工作簽證的申請書上承諾外傭會於合約所述的僱主住址居住及不會擔當合約以外的職務。如外傭及/或其僱主違反他們在合約及相關申請書上所作出的承諾(例如在合約上訂明以外的地方工作),日後該外傭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延期逗留,或該僱主再次申請僱用外傭時,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會把其行為操守列為考慮因素,並可能會拒絕其申請。若僱主及/或外傭在提交申請時提供失實資料,可能觸犯《入境條例》(第115章)。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處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5萬元及入獄14年。協助及教唆者亦會被檢控。

  入境處及勞工處沒有備存有關僱主指派外傭前往其內地物業料理家務的資料。如外傭懷疑僱主違反合約規定,可向勞工處或入境處求助。

(二)按合約規定,除非外傭是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港,僱主須負擔外傭患病或受傷(無論該傷患是否因受僱而引致)的醫療費用。因此勞工處一直忠告僱主為其外傭投購適當的保險,以保障外傭在合約期間患病或受傷時的醫療開支。無論如何,外傭與其他本地僱員一樣,均享有《僱傭條例》(第57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同等的保障。外傭如認為其在《僱傭條例》或合約下的權益受損,不論在合約適用期間是否曾陪同僱主到香港境外,均可提出申索,如勞資雙方對此有所爭議,可交由法院裁決。

  過去三年(二○一一年至二○一三年),勞工處接獲僱主呈報外傭在合約期間於香港以外地方受傷的個案共有五宗。勞工處接獲僱主呈報的意外受傷通知,定會密切跟進有關個案,並向僱主和受傷僱員提供適切的協助,務求個案能盡快解決。

(三)勞工處一直有為外傭及其僱主舉辦多項教育及宣傳活動,加深他們了解《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的有關條文,以及有關職業安全健康(職安健)的信息。勞工處亦已在近期加強有關宣傳及推廣工作,如透過在機場及多個政府部門派發宣傳包及資訊單張、在外傭通常聚集的地方安排資訊站、在本地的菲律賓語及印尼語報章刊登廣告、定期舉辦簡介會、並在不同的本地媒體播放電視及電台宣傳片等不同渠道,宣傳有關外傭權益和求助渠道的信息。勞工處亦已加強與主要外傭輸出國的駐港領事館的合作,不時參與領事館為新來港外傭舉辦的簡介會及文化活動,以及呼籲領事館協助安排在外傭來港前播放有關外傭權益的宣傳片和向外傭派發宣傳包及資訊單張,以提高外傭對勞工權益及職安健的認識。另外,政府亦已與主要外傭輸出國的駐港領事館成立常設的聯繫機制,以分享資訊及協調有關教育及宣傳活動。



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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