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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3年擄拐兒童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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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3年擄拐兒童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首先要多謝何秀蘭議員剛才就《2013年擄拐兒童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的報告發言,我亦要多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郭榮鏗議員--今天他不能出席--及各位議員在過去多月就審議這項條例所作的努力,提出了很多意見,進一步讓我們得以完善《條例草案》。我亦要多謝譚耀宗議員剛才對我們工作的正面評價。在審議過程中,勞工及福利局(勞福局)與委員會緊密合作,發揮了合作、互諒互讓的精神,完成了今次工作,我相當感激及欣賞各位議員的包容。

  政府在二○一三年七月提交《條例草案》,目的在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國際性的父母擄拐子女問題報告書》(《報告書》)中所提出的改革建議,以改善香港就擄拐兒童所提供的法律保障。現時,海牙《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海牙公約》)是有效的國際機制,令那些被人從一個締約方不當地帶至另一個締約方的兒童得以迅速和安全地交還。香港是《海牙公約》的締約方之一,藉�荂m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512章)(《擄拐條例》)實施《海牙公約》。

  政府原則上接納法改會《報告書》的改革建議。為推行那些建議,政府建議修訂《擄拐條例》及相關法例及規則,亦藉此機會增加現時條文的清晰度,並賦予律政司司長作為《海牙公約》下的香港中樞當局,以及法院所需的權力,讓他們更有效處理擄拐案件。

《條例草案》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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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建議訂立新條文,以便更妥善地處理《海牙公約》個案。同時,《條例草案》按照法改會的建議加入了不屬於《海牙公約》規管範圍的條文,以防止父母擄拐子女個案發生。《條例草案》的建議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首先,我將會以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身分在憲報刊登公告指定《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

  其次是對《擄拐條例》的修訂。《條例草案》憲報版本建議修訂現行的《擄拐條例》,其中包括︰修訂詳題,清楚訂明《擄拐條例》目的在打擊擄拐兒童的行為,以涵蓋不屬於《海牙公約》規管範圍的其他案件,並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修訂《擄拐條例》第7條,明確授權原訟法庭可要求任何人,包括有關兒童的父母,親自出席根據《擄拐條例》而提出申請的聆訊;以及修訂《擄拐條例》第8條,授權律政司司長在按照《海牙公約》第7及21條(註)履行律政司司長作為香港中樞當局的職務時,可要求有關方面提交與兒童有關事宜的書面報告。

  《條例草案》憲報版本亦建議於《擄拐條例》中新增第15至21條,賦權原訟法庭作出禁止未經另一方同意而將兒童帶離香港的禁止離境令、規定某人提供關乎兒童下落的資料的追尋令,以及規定將兒童交還的返還令;規定已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有關法院已作出禁止離境令或返還令一方、或就某兒童提出的禁止離境令申請仍待決一事的申請人,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將已給予該通知一事知會擁有並正在行使相關兒童的管養權利或探視權利的人或,如涉及該權利的法律程序仍在法院待決,則相關法律程序的每一方人士;及賦權入境事務人員及警務人員,若他們合理地懷疑某兒童在違反法院命令的情況下即將或正被帶離香港,可羈留該兒童以交還適當人士。

  最後是對《高等法院規則》、《婚姻訴訟條例》及《司法程序(報導限制)條例》的修訂。《條例草案》亦同時建議修訂《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A)的第121號命令,以配合於《擄拐條例》擬議新增的條文,同時亦擬議新增規則以限制搜尋、查閱和取得《海牙公約》法律程序中的法庭文件檔案。

  政府亦接納了法改會《報告書》的建議,於《條例草案》中擬議在《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新增第48D條,訂明涉及該條例下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申請法院命令,禁止把家庭子女帶離香港。這條新條文取代於《條例草案》中被廢除的《婚姻訴訟規則》(第179章,附屬法例A)第94(2)條。

  《條例草案》亦建議修訂《司法程序(報導限制)條例》(第287章)第5條,以確保《擄拐條例》下的法律程序得以保密。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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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法案委員會曾經探討就《條例草案》的憲報版本作出修訂。經聽取了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後,我稍後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有關的修正案,屆時我會再詳細解釋各項修訂的內容。

回應議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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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我想具體回應剛才數位議員的發言,有數點值得我進一步說說政府的立場。

  首先是有關父母擄拐子女行為的刑事化問題,有幾位議員都曾表達關注。我想首先指出,法改會認為父母擄拐子女的行為是不應該仿效英國那樣刑事化,因為基本上它認為,假如帶走兒童的人是其父親、母親或其中一方,刑事化所能發揮的作用實際上非常有限,這是第一點,就這點我們是認同法改會的看法。《條例草案》其實亦擬議在有人違反禁止離境令的情況下,羈留被帶離香港兒童的權力,我們旨在將此權力進一步改善現行的機制,亦是我們認為合宜的措施,因為這能防止兒童被父母非法地帶離香港。《條例草案》中的新訂權力亦可以防止父母以其他方法再次試圖帶同子女離開香港或將子女匿藏。我要強調,違反禁止離境令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懲處方式由罰款至監禁不等。我們認為在現階段無須將父母擄拐子女行為刑事化,但我們會密切留意在轉變的社會情況下實施這《條例草案》的經驗,以及在適當時候,我們會考慮檢討父母擄拐子女行為刑事化的議題,這是第一點我想作出的說明。

  第二點,剛才很多發言的數位議員都提到,內地、台灣和澳門在這方面的執行情況,因為他們有些地方不屬於《海牙公約》的締約國家,那怎樣處理呢?現行的內地法律是沒有訂明相關條文,這是事實。有關的內地法例亦沒有就內地執行有關香港的命令而作出規定。但台灣方面,其法院以前是有先例承認和執行香港發出的婚姻判決。我想指出,律政司會繼續與內地當局就訂立一個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判決安排的有關問題進行一個討論,我們會繼續努力,在適當時候,當然我們會向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匯報其進度。

  另外,有關小朋友被帶離香港到非締約方,那麼我們該如何處理?例如內地、台灣,我們會評估每一個涉及兒童人身安全是否受到威脅或列為一個失蹤人士,如果確定其已進入內地、台灣,警方會適當地聯絡對方的有關當局,要求對方採取行動,追尋這些兒童的下落和提供保護,這是第一點,這點是重要的。另外在澳門方面,雖然港澳兩地都因特別行政區(特區)的法律地位而成為《海牙公約》的締約方,但由於香港、澳門兩地屬於同一個國家,《海牙公約》是不會直接適用於隸屬同一個國家�堥潃茪ㄕP城市之間的往來。但我們亦正與澳門當局商討有關處理涉及我們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方面的父母擄拐子女行為的相互安排,在這方面亦已做了工夫。

  第三點我想作回應的,是在法律援助方面,剛才有議員提到申請法律援助會否阻延了申請禁止離境令、使兒童的福祉受到影響。我想在此一再澄清,只要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及擬提出申請案件的案情所需的資料全部準備妥當,法律援助署(法援署)便會即時作出決定。在處理緊急案件時,法援署會在申請法律援助的同一日給予申請人有關援助。另外,法律援助署署長亦獲授權可簽發緊急證書,只要他信納申請人有相當可能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以及有急切需要而他認為屬於公正的情況,即可簽發緊急證書。就這方面,大家不用過於憂慮。

  第四點,提到有關兒童在羈留期間,若警方不能合時聯絡到其家人或適當照顧。如在收容所時,社會福利署會負責照顧該兒童的福祉,包括飲料、適當安排就醫、膳食等,直至該兒童返回適當人士的身邊,社會福利署一定會確保兒童的福祉受到充分保障。

  最後,何俊仁議員要求我們加速處理有關《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即法改會四個報告書系列其中一個建議。我希望告訴何議員,勞福局會積極跟進該報告書。我們亦已在二○一一年進行了公眾諮詢,並研究了外國的相關法例。我們正與律政司合作進行初期之法律草擬工作。在過程中,我們一定會與各持份者,包括司法機構、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香港家庭法律協會和其他有關團體緊密聯繫。我們的目的是在明年內能完成草擬法例,以諮詢公眾。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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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我懇請各位議員能支持通過二讀《條例草案》,並在隨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通過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如《條例草案》及修正案獲得通過,我們下一步會與司法機構繼續商討有關為施行追尋令、返還令以及禁止離境令而需訂立的法院規則。我們預計《條例草案》及相關法院規則於明年下半年生效。

  代主席,我動議恢復二讀《2013年擄拐兒童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並謹此陳辭,多謝。

(註:《海牙公約》的有關條文要求各締約國合作,以確保兒童獲迅速交還,以及有效行使探望兒童的權利。)

完

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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