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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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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辰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答覆:

問題:

  政府在二○○七年實施《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並設立《拒收訊息登記冊》,規管發送商業電子信息,包括傳真、電郵、短訊及預錄電話信息,但人對人促銷電話則除外。其後,《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在二○一三年四月全面實施,規定資料使用者在使用或提供個人資料予另一人作直接促銷前,須告知資料當事人及得到他們的同意,以進一步保障市民的個人私隱。然而,有媒體進行的調查的結果顯示,近年市民收到促銷信息的情況依然相當嚴重,情況至今未見改善。港人每人每年平均收到一百五十個促銷電話,他們亦經常收到透過短訊、預錄電話信息,甚至是流動通訊應用程式傳送的促銷信息,令他們的生活受到嚴重滋擾及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及評估電話促銷活動的現況,例如平均每天每名市民收到多少個促銷電話,以及該等電話令他們蒙受多少經濟損失;

(二)鑑於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自去年四月一日至本年八月初共轉介了十八宗與電話促銷活動中使用個人資料相關的投訴予警方,但當中沒有個案的有關人士被定罪,當局有否定期檢討現行法例對防止個人私隱被利用作電話促銷活動的成效;及

(三)鑑於當局一直以二萬人的生計會受影響而拒絕立法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當局有否方法令市民可行使不受該類電話滋擾的權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例》)(第593章)於二○○七年十二月全面生效。《條例》規管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包括預錄電話訊息、短訊、傳真、電郵等。發送人在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時,必須遵守《條例》訂明關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通訊事務管理局亦於二○○八年按照《條例》分別為傳真、短訊及預錄電話訊息設立了三份「拒收訊息登記冊」。

  自《條例》在二○○七年生效起,涉嫌違反《條例》的舉報數字,由二○○八年的八千多宗大幅下降至近年每年約二千宗,相信此下降趨勢反映《條例》實施的成效。

  現時,《條例》並不涵蓋人對人促銷電話,主要原因是香港大部分的商業機構屬於中小型企業,而他們依賴電子通訊作為市場推廣工具。為免影響正常電子促銷活動的發展,政府在制訂《條例》時,並未將人對人促銷電話列入規管範圍內。

  另一方面,《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作出了多項修訂,加強對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並已在二○一二及二○一三年分兩階段實施。當中與直接促銷有關的十三項新條文,包括「資料使用者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前須採取指明行動」和「如無資料當事人同意,資料使用者不得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等,已於二○一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就田北辰議員提出的三個問題,我會作以下回應:

(一)政府一直監察人對人促銷電話的情況。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及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近年在二○一二年、二○一三年及二○一四年(截至十月底)所接獲有關人對人促銷電話的整體查詢及投訴數字有下降趨勢,分別為2 010、1 693宗及1 004宗,其中查詢佔大多數。根據政府在二○○八年委託顧問進行的調查顯示,受訪者在接受問卷調查前的一個星期平均收到3.47個推銷電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在二○一四年三月進行的調查則顯示受訪者在接受問卷調查前的一個星期平均收到3.8個推銷電話。政府未有研究該等推銷電話對被致電的市民造成的經濟影響。

(二)《修訂條例》由去年四月起全面生效,針對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個人資料訂下了嚴格的規範及具阻嚇性的刑罰。違反《修訂條例》的規定而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個人資料,最高刑罰是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如違反行為涉及為得利益而提供個人資料,最高刑罰是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由去年四月至本年八月初向警方轉介的十八宗有關人對人電話促銷中使用個人資料的投訴,有十五宗是《修訂條例》有關直接促銷的條文生效之後打出的促銷電話,其中五宗仍在調查中。在餘下十宗警方已結束調查的個案中,有兩宗經調查後發現未有違規;其餘八宗沒有足夠證據作刑事跟進,主要涉及投訴人拒絕協助進一步調查,或促銷電話由香港境外打出的個案。

  自《修訂條例》生效以來,公署透過公眾教育以及為業界舉行的宣傳及培訓,已增加社會對限制直接促銷活動中使用個人資料的關注和認識。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會繼續密切留意《修訂條例》的實施情況及最新發展。

(三)人對人直銷電話是一個複雜的議題,當中牽涉個人資料的使用、滋擾、合法營銷及資訊流通等問題。我們並不完全反對加強就人對人直銷電話的監管,且對有關建議一直持開放的態度。不過,由於此舉可能會影響以萬計進行合法推銷活動人士的就業及生計,以及眾多企業(尤其是中小企)透過相關合法推銷活動而促成的商業交易,在探討任何有關加強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的方向時,必須慎重及透徹地考慮有關因素。

  打出絕大部分人對人促銷電話的有四個行業,即金融、保險、電訊及促銷中心。為了盡量減少促銷電話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當局自二○一○年年底起,積極鼓勵該四個行業的商會訂立及公布其《人對人促銷電話實務守則》(《業界守則》),推動業界採用業界守則中建議的最佳做法。自二○一一年六月起,四個業界商會均已參與有關的自行規管計劃,其成員所打出的促銷電話均受到《業界守則》所規管。如市民不願接收個別公司的促銷電話,可向有關公司提出取消接收促銷電話要求。《業界守則》訂明電話促銷者應遵從接電者關於取消接收促銷電話的要求。有關的《業界守則》已上載於各商會的網頁。

  我們一直與業界保持溝通並與有關商會會面,了解計劃及《業界守則》的最新推行情況。最近,金融界已改善其業界守則,要求電話促銷者應主動向接電者提供其姓名及公司的正式電話,並規定如需向接電者索取更多資料或安排會面時應採取的做法,務求讓接電者能核實電話促銷者的身分。



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3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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