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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獲批法律援助人士提出訴訟以繼續進行違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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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亮星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本港多個地區發生大規模的違法佔領道路行動。有多個受該等行動影響的團體於上月二十日獲法庭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佔領人士繼續佔領旺角的道路,以及阻塞通往金鐘一幢商廈的通道。其後有佔領人士獲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批出法律援助(法援),向法庭申請撤銷旺角佔領區的臨時禁制令。另一方面,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10(3)條(第10(3)條),法援署署長如覺得某宗法援申請有該條文所列的情況,可拒絕給予法律援助。鑑於佔領道路屬違法行為,有市民對法援署批准該宗法援申請提出質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上述法援申請人擬提出訴訟以期繼續進行違法佔領道路行為,法援署署長審批該法援申請時,為何不覺得該個案有第10(3)條所述的情況,因而未有拒絕該宗申請;

(二)除了考慮申請人能否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外,法援署審批該法援申請時具體考慮的因素為何,以及有何先例可供參考;及

(三)現時有否獨立的監察機制,確保類似的法援申請的審批結果合理;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霸佔道路,堵塞交通,是違法行為。特區政府堅決維護法治,承擔責任保障社會秩序。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中,法律援助服務是重要一環。法律援助的政策目標,是確保所有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任何人士如欲獲得法援,必須通過《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規定的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法律援助署(法援署)依照既定原則和程序審批法援申請,民政事務局不評論具體申請個案的處理。

  就提問的三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為確保只有具合理理據的申請才獲批法援,所有法援申請均由受聘於法援署的法律援助律師審批。法援署在進行案情審查時會就案情背景、證據及適用的法律原則進行調查並加以研究,以決定是否有合理理據批出法援。法援署在進行案情審查(包括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第10(3)條的規定)時,必須信納有合理的理據或法律問題宜於給予法律援助,以期法庭作出判決或裁決。就個別申請而言,如文件已顯示個案具備有力理據進行訴訟,或法庭過往已就同類個案所提出的事項作出判決或建議,通過經濟審查的申請人可獲批法援。如申請涉及複雜法律爭議問題,法援署可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d)條,就審批有關申請的理據向執業大律師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就撤銷禁制令的法援申請,基於《法律援助條例》第24條限制披露申請人及受助人的資料,以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法援署不能就個別法援申請作出評論或披露具體理據、原則或事實。然而,法援署可確定,所有獲批法援的案件均有採用上述案情審查/合理理據準則審查。

(三)《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只有同時通過案情審查及經濟審查的申請人方可獲批法援。法援署亦設有監察機制,確保法律援助申請審批合理及防止法援被濫用。如法援申請被拒,申請人可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26條就法援署署長的決定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司法常務官有最終的決定權。此外,任何人如認為有申請人或受助人就其案情或經濟狀況提供虛假資料,可向法援署提供詳情。法援署會作出調查,如發現受助人就本身的案情或財務資源作出虛假陳述或隱瞞資料,法援署會終止法援,並會把案件轉介警方跟進。



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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