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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稅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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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任行政長官在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宣布辭去戴德梁行的職務。最近有澳洲媒體報道,行政長官在同年十二月,與當時正計劃收購該公司的UGL Limited(UGL)簽訂協議,承諾在收購完成後的兩年內不會向戴德梁行挖角或與之競爭,以及為UGL擔任仲裁人及顧問。行政長官在二零一二及二零一三年按上述協議共收取了400萬英鎊酬金。此外,根據該協議,行政長官可隨時以最少20萬英鎊的作價,將手上持有的戴德梁行日本分公司DTZ Japan的股份售予UGL。署理政務司司長在本月六日的本會會議上表示,有執業會計師的專業意見認為,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的相關規定,薪俸稅只適用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受僱工作及退休金入息,因此行政長官無須就UGL向他支付的款項繳交薪俸稅。然而,有市民指出,上述協議涉及服務的提供並需在香港履行,他們因此質疑為何行政長官不須就有關款項納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評估:

(一)本港居民與海外公司簽訂協議,承諾為其擔任仲裁人及顧問並可根據協議獲得酬金,有關酬金會否被視為源自「有收益的受僱工作」「而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因而須接受薪俸稅評估;若評估結果為否,理據為何;若評估結果為會,有關酬金是否全數抑或只有部分視為應評稅入息;及

(二)根據第112章,本港居民須否為出售海外公司股份而賺取的利潤納稅;若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我就單議員的提問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條的規定,任何人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並來自任何職位或受僱工作或任何退休金,均須繳納薪俸稅。一項收入是否屬於應課稅入息,須待評稅主任考慮個別個案的所有詳細資料後才可作出評核,其中包括受僱工作的來源地及入息的性質。一般而言,薪金、工資及董事酬金、佣金、花紅及代替假期的工資等屬於應課稅入息,均須課稅。至於其他種類的收入是否屬於應課稅入息,很難一概而論,評稅主任須審視個別個案的所有詳細資料,才可判定。

  至於出售海外公司股份賺取利潤是否須繳納稅項,亦須審視個別個案的所有相關事實才可決定,其中包括利潤的來源地及利潤的性質。基於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以及沒有徵收資本增值稅,一般而言,如有關利潤源自香港,而又屬營運性質,該等利潤均須課稅。但假如有關利潤並非源自香港,或只屬資本性質,則無須課稅。評稅主任須根據相關事實審視利潤的來源地,以及利潤的性質,來判定有關人士是否須繳納稅項。

  基於《稅務條例》第4條的公事保密條文,稅務局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或透露進一步的資料。



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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