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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在集水區嬉水被判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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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在大嶼山二澳水澇漕集水區嬉水,違反《水務設施條例》,今日(十一月十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各被判罰款五百元。

  水務署發言人說:「集水區和水塘是飲用水的水源,市民有責任確保它們不受污染。郊遊人士在觀賞該些地方的景色時,亦不應忘記保護珍貴水源。集水區和水塘亦隨時會發生山洪暴發,導致危險,因此絕不適宜嬉水或游泳。」

  今年八月底,水務署接獲投訴,指有人擅自進入二澳水澇漕集水區嬉水,污染食水水源,該署隨即聯同警方採取執法行動。

  根據《水務設施條例》,任何人士進入水務設施浸洗或沖洗,即屬違法。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和監禁兩年。

  市民如懷疑有人違反《水務設施條例》,請致電水務署二十四小時熱線2824 5000舉報。



2014年1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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