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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推行流浪狗捕捉、絕育、放回試驗計劃有關的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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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憲報刊登《2014年危險狗隻規例(豁免)(修訂)公告》及《狂犬病(捕捉、絕育、放回計劃)(豁免)公告》(以下統稱「公告」),就現行的《危險狗隻規例》(第167D章)、《狂犬病條例》(第421章)及《狂犬病規例》(第421A章)的相關條款進行豁免,使兩個動物福利團體能夠推行流浪狗捕捉、絕育、放回試驗計劃(計劃)。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言人表示,計劃由倡議捕捉、絕育、放回概念的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和保護遺棄動物協會提出。在計劃下捕獲的流浪狗會接受絕育手術,然後被放回原來的所在地,以期無需以人道毀滅方式去控制流浪狗數目。

  發言人說:「漁護署同意讓該兩個團體在選定地點進行為期三年的試驗計劃,以評估捕捉、絕育、放回的成效。」

  根據訂明的準則,在諮詢區議會等相關持份者後,在長洲及大棠的兩個地點被選定為計劃的試驗區。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和保護遺棄動物協會將擔任計劃統籌者,按照一套與漁護署預先議定的運作程序推行計劃。計劃統籌者會招募義工及聘請僱員擔任照顧者,捕捉、餵飼及監察在試驗區內的流浪狗。

  在試驗區內捕獲的流浪狗會接受醫療和性情評估。通過評估而被選中參與計劃的狗隻會由註冊獸醫檢驗,然後才會放回試驗區。這些狗隻會獲安排服用預防各類寄生蟲的藥物,並會接受絕育手術、植入微型晶片,以及注射預防狂犬病和其他疾病的疫苗。此外,狗隻在放回試驗區前會加上顯眼的辨認標記。

  發言人說:「如情況需要,漁護署會要求計劃統籌者暫停或終止計劃,以保障公眾壎芼P安全。」

  為使動物福利團體能夠推行計劃,第167D章第9(1)條(註1)、第421章第22(1)及23(1)條(註2)的規定將不適用於試驗計劃下放回的狗隻。第421A章第20(1)條(註3)亦不適用於計劃下畜養的狗隻。在行使豁免有關法例條款的權力時,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已信納有關豁免不會危害公眾及動物健康。相關的豁免及補充規定會於公告中列明。

  公告將於十一月十九日提交立法會席上省覽。

註1︰第167D章第9(1)條規定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必須被人以狗帶控制。

註2︰第421章第22(1)條禁止動物畜養人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第23(1)條規定,除非以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否則狗隻不得出現於公眾地方或其他地方,而按常理可預料該動物會從該地方遊蕩至公眾地方的。

註3︰第421A章第20(1)條規定,任何人不得畜養超過5個月大的狗隻,但根據及按照牌照而畜養,則屬例外。



2014年11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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