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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4競爭(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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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4競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2014競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及各位委員在審議《2014競爭(修訂)條例草案》時所付出的努力,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法案委員會舉行了兩次會議,對《條例草案》的條文作出詳細及深入的討論。我在此感謝法案委員會的工作,亦感謝持份團體及人士向法案委員會表達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政府提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透過修訂《競爭條例》,給予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一些具體的權力,以及就審裁處一些運作事宜訂定條文,以確保審裁處在《競爭條例》全面生效時能妥善運作。

  《競爭條例》於二○一二年六月制訂,為打擊各行各業反競爭行為提供法律框架。自《競爭條例》制訂以來,政府當局與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和司法機構一直緊密合作,為全面實施《競爭條例》作好準備。其中一項重要工作是籌備審裁處的全面運作。審裁處是根據《競爭條例》而設立的高級紀錄法院。審裁處就聆訊和裁定涉及競爭事宜的案件,具有主要司法管轄權。司法機構目前正制訂與審裁處運作和聆訊有關的規則,以及作出其他所需的行政安排。

  在籌備審裁處全面運作的過程當中,政府與司法機構經仔細研究後,認為必須修訂《競爭條例》的部分條文及對其他法例作出相應修訂,這些修訂的目的是要在若干範疇更清楚表明審裁處的具體權力,為審裁處的妥善運作提供更清晰明確的法理依據。我們因此提出《條例草案》以引進相關修訂。

  經修訂的《競爭條例》,將更清楚列明審裁處在行使它的民事司法管轄權,包括在批給補救及濟助時,所能行使的具體權力。這些權力涵蓋強制執行審裁處命令的權力;就債項、損害賠償及判定債項判給利息的權力;以及付還證人所招致的開支的權力等。這些權力等同原訟法庭在相關情況下所能行使的權力。另一方面,經修訂的《競爭條例》,亦將清楚訂明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和其他相關職位的司法人員,可根據《競爭條例》執行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及相關司法人員相若的司法工作,並享有相同的特權及豁免權。此外,高等法院的暫委司法常務官亦可自動擔任審裁處的相應職位,並享有與審裁處常任司法常務官相若的權力和職責等。這些安排主要旨在分擔審裁處成員的工作,使審裁處日後在處理案件時更具彈性。

  至於《條例草案》對其他法例的相應修訂,包括《高等法院條例》、《法律執業者條例》、《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規則》、《證據條例》、《電子交易條例》和《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將使審裁處日後的運作更加暢順,並確保它的運作安排與這些法例現時適用於原訟法庭,以及其他法庭或審裁處的安排取得一致。

  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政府對《條例草案》提出數項修正案。政府的修正案,主要是一些條文草擬上的文字修訂,目的是令條文更清晰易明。有關的修正案均曾呈交法案委員會考慮及討論。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案。

  主席,《條例草案》所提出的修訂對審裁處日後的妥善運作非常重要。為確保審裁處在運作上準備就緒以行使它的職能,該些修訂必須在全面實施《競爭條例》之前作出。政府、競委會及司法機構目前正積極做好各方面所需的準備工作。當所有準備工作悉數完成後,我們將全面實施《競爭條例》。

  我懇請議員能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們稍後動議的各項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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