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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食物事故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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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於二○一二年全面生效。該條例引入食物追蹤機制,旨在確保當遇上食物事故時,當局可更有效追蹤食物來源及迅速採取行動。食物追蹤機制包括設立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食物商)登記制度,以及規定食物商須備存食物交易記錄。然而,有市民指出,近期的台灣劣質食用豬油事件反映現行食物追蹤機制未能迅速地追蹤到劣質豬油的來源及分銷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修訂相關法例,規定食物商公開食物及其原材料或配料的獲取及供應記錄,並設立食物安全電子資料庫,以便當局及消費者更容易取得食物製造商或供應商的資料,從而提升本港的食物安全信息管理水平;如會考慮,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無線射頻識別(RFID)技術在本港已應用多年,現時哪些政府部門應用RFID技術提供服務;有否研究應用RFID技術以提升食物追蹤機制的效率;如有研究,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增撥資源,協助食物商在食物檢測及備存交易記錄等方面應用RFID技術?

答覆:

主席:

  《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條例》)已於二○一二年二月一日全面生效。《條例》引入食物追蹤機制,以確保在遇上食物事故時,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可有效追蹤食物來源及迅速採取行動,保障市民健康。有關機制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

(甲)設立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登記制度;以及
(乙)規定食物商須妥為備存交易記錄,藉以提高食物溯源能力。

  《條例》亦賦予食環署署長權力,要求可能受事件影響的商戶在限期內,提交其買賣和使用相關產品的資料。

  我現就問題各項回覆如下:

(一)《條例》第21至24條規定,任何人如在經營業務的過程中在香港進口或獲取食物,須備存為其供應食物的交易記錄;而任何人如在經營業務的過程中以批發方式供應食物,亦須備存其採購食物的商號的交易記錄,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根據《條例》,食物亦包括配製食物時用作配料的物品及物質。因此,食物製造商在購入原材料時,亦須備存有關的交易記錄。

  根據《條例》第27條,食環署署長可為行使《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或執行職能的目的,要求查閱及可複製或摘錄這些食物商備存的記錄;而按照《條例》第28條,食環署署長如信納為保障公眾壎矷A有需要向公眾披露有關記錄,亦可向公眾披露該資料。

  雖然《條例》並沒有就提交有關資料列明時限,但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40(1)條:「凡條例授權力予任何人作出或確使作出任何作為或事情,則須當作亦授予該人一切合理所需的權力,使他能作出或確使作出該作為或事情。」因此,食環署署長在要求有關人士就《條例》第27條提交所需資料時,可按個別情況的迫切性,訂出合理時限(視乎情況可能短至24小時內)。所以,食環署署長現時有足夠權力要求食物進口商或食物分銷商在合理時限前提供交易記錄。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向食環署署長提交有關資料,即屬違法,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因應最近的台灣「劣質豬油」事件,食安中心特別舉辦了三場業界簡介會。在會上,食安中心已提醒業界要有系統地整理交易記錄,確保業界能夠在有需要時在食環署署長指定的期限前提交這些資料,食安中心亦提醒業界,因應事件的迫切性,食環署署長有可能要求食物商在最短24小時內提交記錄資料。食安中心亦已就加強溝通機制與業界聯繫,要求食物進口商及分銷商提供至少一名聯絡人的資料,並在緊急食物事故時,在辦公時間及非辦公時間皆可接觸聯絡人的24小時聯絡電話號碼和流動電話號碼,以便食安中心在有需要時即時聯絡商戶,索取所需資料,保障食物安全。

  由此可見,《條例》下的食物追蹤機制已能讓食安中心有效地追查食物來源及分銷情況,準確地評估食物事故的規模及問題食品的流向,以及追蹤和封存可能受影響的食品,並避免有問題食品繼續出售,影響市民健康。因此,我們認為規定食物商公開其食物及原材料或配料的獲取及供應記錄的建議,對進一步提升食物安全保障的作用不大。

  至於有關設立食物安全電子資料庫的建議,現時政府、業界及消費者已能透過《條例》有效地取得食物商的資料。《條例》第4及5條規定,任何食物進口商或分銷商均須向食環署署長登記為食物進口商或食物分銷商,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根據《條例》第15條,為使公眾人士能夠確定某人是否根據《條例》登記為食物進口商/食物分銷商,食環署署長須提供登記食物進口商及登記食物分銷商的登記冊,讓公眾查閱。現時該登記冊已上載至食安中心為《條例》特設的網站(www.foodsafetyord.gov.hk),並在食安中心轄下的兩個辦事處供查閱,以便業界和消費者取得有關商戶的資料。

(二)及(三)就應用無線射頻識別技術方面,政府有多個部門應用有關技術來提供服務,例如機電工程署、食環署、壎芵p、房屋署、入境事務處、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香港郵政及運輸署等。

  就無線射頻識別技術在供港農產品溯源方面的應用,食環署與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在二○○六年開始進行「供港活豬電子耳標試點測試」項目,應用無線射頻識別技術對廣東供港活豬進行身份標認,藉以加強內地供港活豬從源頭至宰前的追溯。其後,雙方經商討後決定探研把有關技術的應用範圍擴展至追蹤廣東供港活牛,有關試驗計劃於二○一三年四月開展。雙方將會總結經驗,並決定無線射頻識別技術應用在供港活牛和活豬上的工作方向。

  創新科技署成立的香港物流及供應鏈管理應用技術研發中心(研發中心),負責推動和統籌物流及供應鏈管理應用技術範疇內的應用研發及促進商品化工作,包括無線射頻識別技術。研發中心過去亦有協助本港及內地業界(包括食物業界)採用有關技術,以提升其競爭力。食物業界如有意在食物檢測及備存交易記錄方面應用有關技術,可與研發中心聯絡。研發中心可因應業界的需要,提供適切的研究及諮詢服務。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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