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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諮詢及法定組織委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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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毓民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關於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和最低工資委員會成員的委任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當局在宣布委任上述兩個委員會成員的新聞公報中,只簡單交代委任主席的理據,卻沒有交代委任其他成員的理據,該做法的依據和原因為何;

(二)當局在考慮是否繼續委任該兩個委員會的個別成員時,哪些政府部門負責衡量有關成員過往在委員會內的表現,以及它們根據哪些具體指標來衡量;及

(三)當局會否公開曾獲考慮但最終不獲委任為該兩個委員會成員的人選;如不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是根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監警會條例》)(香港法例第604章)而設立的法定機構。監警會的成員來自社會不同界別;其主要職責是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處理和調查須匯報投訴的工作,並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及已經或可能引致須匯報投訴的警隊常規或程序,提出建議。

  至於最低工資委員會,它是按照《最低工資條例》(香港法例第608章)設立的法定機構,由主席及不多於12位分別來自勞工界、商界、學術界及政府的成員組成,其主要職能是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法定最低工資水平作出建議。

  就黃毓民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政府委任諮詢及法定組織非官方成員的一貫原則是「用人唯才」。各決策局及部門委任其轄下的諮詢及法定組織的成員時,會考慮有關人士的才幹、專長、經驗、誠信和參與服務社會的熱誠,並充分兼顧有關諮詢及法定組織的職能和工作性質,以及法定組織的相關法例規定的法定要求。

  監警會成員的委任是根據《監警會條例》的規定而作出。《監警會條例》第5條訂明監警會的組成。根據《監警會條例》第5條,監警會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及八名或以上的其他成員組成。第5條也訂明,在政府政策局或部門擔任受薪職位(不論屬長設或臨時性質)的人,及曾屬警隊成員的人,不具備獲委任的資格。

  在最低工資委員會方面,其委任是按照《最低工資條例》的規定而作出。根據該條例第11條,最低工資委員會必須有不多於三名在關乎勞工界別方面具有知識或經驗的成員,不多於三名在關乎商業界別方面具有知識或經驗的成員,以及不多於三名在相關學術範疇具有知識或經驗的成員,另有不多於三名屬公職人員的其他委員。

  保安局負責統籌監警會成員的委任事宜,而勞工及福利局和勞工處則統籌最低工資委員會的委任事宜。政府在委任有關成員時,是分別根據《監警會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的規定而作出考慮,恪守用人唯才的原則,並參照政府委任諮詢及法定組織非官方成員的有關指引。監警會及最低工資委員會委任事宜的新聞公報已提供適當的資料,亦符合政府諮詢及法定組織相關新聞公報的一般做法。

(三)政府委任合適的人士為上述委員會的成員,以切合委員會的需要。考慮的人選最終是否獲委任受多方面因素影響,政府不會公開不獲委任人士的相關資料,這符合政府諮詢及法定組織的一貫委任安排。

  就政府委任諮詢及法定組織而言,公開所有曾獲考慮但最終不獲委任人士的資料,不單可能涉及當事人的私隱和令當事人尷尬,更會增加政府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參與政府諮詢及法定組織的難度。我們認為這做法並不恰當。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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