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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領匯出售公共屋h的零售及停車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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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答覆:

問題: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二○○五年將轄下公共屋h的部分零售及停車場設施分拆出售予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該信託基金的領匯管理有限公司(領匯)於本年出售了九個屋h的商場及停車場(已轉售設施)。有屋h商戶及居民向本人表示,他們擔心新業主大幅提高泊車費及商鋪租金,引致h內的物價上升,他們亦憂慮已轉售設施的管理質素下降。另一方面,《房屋條例》規定,房委會須確保提供適合附屬於公屋的設施,包括康樂設施、商業零售的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領匯在出售有關設施前,有否知會各持份者(包括房委會及有關屋h的業主立案法團);當局在知悉領匯有意出售設施後,有否因應情況採取措施,例如評估有關設施的轉讓對房委會及有關屋h的商戶和居民的影響,並向有關的業主立案法團及居民提供諮詢及支援服務;如有採取措施,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有否接觸已轉售設施的新業主,向他們說明該等設施的服務對象、管理責任,以及在管理有關設施時須以照顧屋h居民的需要為先;如有接觸,新業主的回應為何;如否,當局如何確保新業主繼續負起上手業主的責任;及

(三)鑑於有屋h居民向本人表示,他們擔心新業主可能將已轉售設施內的商場轉型為以服務遊客或h外居民為主,甚至拒絕承擔公共地方及公共設施的維修責任,當局如何防止該等情況出現,以確保居民可繼續獲提供適合的設施;當局會否成立專責小組,監察及跟進已轉售設施的管理問題?

答覆:

主席:

  就麥美娟議員的問題,我現綜合答覆如下。

  政府過去已經在不同場合向立法會解釋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二○○五年分拆出售零售及停車場設施的背景及目標,以及規管有關設施的用途的機制,包括二○一二年十一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有關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匯)的議案辯論曾就政府為何不會回購領匯作出全面說明,及後在今年六月,我們再次在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討論相關事宜。

  終審法院在二○○五年七月已裁定房委會分拆出售零售和停車場設施的計劃,符合《房屋條例》第4(1)條所訂明的房委會的宗旨。確保提供零售和停車場設施,不代表房委會本身必須為直接提供者;倘已備有該等設施,則即使該等設施由第三者而非由房委會提供,房委會亦已確保提供該等設施。在作出裁決前,終審法院已知悉領匯會採用市場主導的商業運作模式,營運有關的零售和停車場設施;而房委會當時採用的營運模式,未必與私人機構的做法一致。終審法院亦知悉,在領匯上市後,有關設施的運作情況,包括商戶的行業組合,或會有所變動。

  領匯是私人企業。只要符合法例規定、政府租契(即一般所謂「地契」)條文和領匯與房委會訂立的契諾,政府及房委會不能亦不會干預領匯的日常運作和商業決定,包括是否出售或購入任何物業。領匯出售項目前沒有需要知會政府或房委會,但領匯和有關設施日後的新業主與一般私人業主一樣,受到相關法例和地契條文所規範。房委會和領匯簽訂的各買賣契約亦設有若干限制性契諾。這些規管確保房委會分拆出售的設施在管理或控制權方面的轉變,不會影響它們繼續作商業、停車場、教育、社會福利服務和康樂設施用途。

  首先,地契條文列明有關地段的土地用途。業主如需要改變有關土地用途,必須先得到地段內其他業權人(包括房委會及住宅單位業主)的同意,以及地政總署的批准。地契條款的具體情況各有不同,一般來說,地契載有條款清楚規定,限制停車場車位只可供該地段的住戶及訪客停泊其車輛之用,個別地契亦可能規定須提供車位予其他指定地段的住戶或訪客的車輛使用,而有別於公共停車場。

  房委會和領匯簽訂的買賣契約中的限制性契諾亦訂明如領匯及日後的業主出售商場或停車場設施,新業主仍須遵守有關的限制性契諾。這些契諾規定商業鋪位和停車場設施只可整項而不得分拆出售。如房委會在有關屋h或屋苑仍然持有任何土地權益,商業鋪位不可分拆出售的規定繼續適用。若房委會擁有在有關屋h或屋苑全部住宅單位,停車場不可分拆出售的規定繼續適用;契諾亦規定領匯及新業主必須繼續以優惠的租金出租商業鋪位予由教育局或社會福利署提名的非牟利機構營運教育或社會福利設施。

  有關屋h及屋苑的公共地方和康樂設施的管理和維修事宜,大廈公契設有規定確保相關業主履行責任。舉例來說,在附設於分拆出售設施的休憩設施,根據大廈公契的相關條款,業主須開放有關的休憩設施供屋h及屋苑居民使用,以及妥善維修和管理有關設施和通道。大廈公契經理人,在部分屋h及屋苑由房委會擔任,可按照大廈公契的規定,要求領匯或新業主必須遵守大廈公契的條款。

  房委會在二○○五年出售的物業共180項。各項物業的具體情況不一,房委會一直按各物業的情況,在適當時候與領匯聯繫。例如,房委會擁有該地段的土地業權時,房委會會以業主身分,考慮其他業主,包括領匯,在修改地契的建議。或者若房委會是公契經理人時,會以公契經理人身分,要求業主包括領匯遵守公契的條款。如果物業涉及福利設施契諾,房屋署會協調教育局及社會福利署,處理教育或社會福利服務設施租賃事宜。如有任何發現其他業主有違反各項契諾的要求,房屋署必定會跟進,及採取適當行動。

  房屋署將繼續按照有關法律文件及上述既定機制,因應情況採取行動以促使法律文件得到切實執行,並會作出相應的監察。

  客觀而言,領匯轄下的商業設施位處於公營房屋地段,客源和服務對象主要為公營房屋居民。在為商業設施作市場定位時,業主必須考慮主要服務對象的喜好和需要。同時,居民的購物習慣各有不同,而且會隨時間改變,業主和商戶必須對市場信息作出適當反應,與時並進調整經營模式,才能成功營運。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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