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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署理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毛孟靜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政務司司長昨天聆聽了十五位議員的發言,而我剛才細心聆聽了另外九位議員的發言。容許我直言,議員建議或支持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梁振英先生與UGL之間的「離職協議」相關事宜,提出的理據實在牽強薄弱。有幾位泛民議員更在他們的發言中,對一些明明已多番澄清的要點,仍蓄意在言語間誤導公眾。因此,在回應這些議員的質疑和指控前,讓我再說一次事情的始末,以釐清事實。
梁先生參選行政長官前曾擔任戴德梁行亞太區主席。他在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宣布辭去該主席的職位及其他戴德梁行的職務,當時UGL正向戴德梁行進行收購,因應梁先生辭職,UGL與他於同年十二月二日簽訂「離職協議」,視乎戴德梁行在梁先生離任後兩年主要職員的留任情況,分兩年向他支付款項,同時並承擔戴德梁行與梁先生已商定但尚未支付的花紅。正如UGL指出,該協議純粹是他們與梁先生作出不作競爭協議,以確保梁先生離職後不會接受其他競爭對手的聘任、另立公司與UGL競爭,或向戴德梁行挖角,從而確保戴德梁行被收購後的商業價值不受損害。此協議是一項不公開的商業安排,屬商業慣例。
從上述可見,有關的協議及款項源於梁先生辭去戴德梁行職務,而非由於他日後會提供任何服務。在「離職協議」簽訂後,梁先生從沒向UGL提供任何服務,UGL亦已發表聲明公開確認這一點。
在申報方面,現行的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並無要求就上述「離職協議」作出申報,更何況梁先生辭去戴德梁行職務及與UGL訂立「離職協議」,皆早於他當選行政長官,而他當時也已辭任行政會議成員。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梁先生就任行政長官時,已按照《基本法》規定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出申報。《基本法》並無具體界定何謂「財產」。因此,政務司司長在早前回覆議員口頭質詢時,亦從沒有為「財產」一詞下過任何定義。有關申報屬機密性質。
梁先生就任行政長官後,作為行政會議主席,他已遵守適用於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包括定期申報利益的規定。行政長官每年會就須登記的利益作出申報,供公眾查閱,並每年就財務利益作出保密申報,由行政會議秘書保存。一如行政會議成員一樣,倘若所申報的利益有變更,行政長官會按照制度作出通知。
我現就支持議案的議員所提出的指控,綜合作出以下的回應。
有議員指行政長官上任後仍受惠於與UGL簽訂的協議,並繼續向該公司提供服務,甚至斷言這是瀆職行為。這項指控極為嚴重,而且更是憑空捏造,毫無事實根據。事實是,梁先生與UGL於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簽訂的「離職協議」,純粹是UGL與梁先生作出不競爭協議,視乎戴德梁行在梁先生離任後兩年主要職員的留任情況,分兩年向他支付款項共400萬英磅,包括200萬是要求梁先生不競爭,另外200萬是他不挖角的補償。有關的不作競爭及不挖角協議條款現時已經完結。
有議員亦指,梁先生當選行政長官後,應該取消該「離職協議」,否則即構成利益衝突。我要指出,該協議訂明梁先生只會在不構成任何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才會向UGL提供協助。由於梁先生其後當選行政長官,因此他不會亦不應該向UGL提供有關協助。事實上,一如UGL的聲明指出,梁先生在簽訂協議後從沒向該公司提供任何服務,因此無必要取消協議。
至於梁先生持有DTZ股份事宜,他已將所有DTZ Holdings Plc及附屬公司股權,以信託形式持有。該信託由一名執業會計師作為信託人。行政長官已根據行政會議的利益申報制度申報有關利益,有關的申報亦已上載行政會議的網站。
有幾位議員引述外國傳媒質疑,有天津國企有意收購戴德梁行,出價比UGL高,但最終戴德梁行卻把業務售予UGL。事實上,出售戴德梁行事宜由該公司董事局決定。梁先生在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宣布辭去該公司董事一職,即時生效。該公司於同年十二月決定向UGL出售業務,當時梁先生已非其董事。但根據外國傳媒報道,其中一個可能的原因,是戴德梁行董事局認為出價較高的收購建議需時八星期才能完成,而且須獲股東批准,風險較高,因而拒絕了該收購建議。
另外,有議員認定這是一份所謂「秘密合約」,損害了有關公司的小股東利益,因此指梁先生違反誠信,甚至指懷疑他違反防賄法例。這些都是極之嚴重的指控,但又缺乏具體證據。正如UGL於其十月九日的聲明指出,我以英文讀出相關內容:“The vendor, 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and their advisors were fully aware of UGL’s intention to enter into an arrangement with Mr Leung and DTZ Holdings plc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initiating and negotiating those terms with Mr Leung.”
有議員又質疑行政長官有否按相關法例要求,就UGL支付他的款項繳稅。梁振英先生與UGL的協議訂明,UGL會分兩年向他支付款項,並承擔戴德梁行與梁先生所商定而尚未支付的花紅。梁先生去年曾就是否需要將以上款項繳交薪俸稅一事,向執業會計師徵詢意見。其專業意見認為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的相關規定,薪俸稅只適用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受僱工作及退休金入息。因此,梁先生無須就有關款項繳交薪俸稅,至於花紅,則須按照上述規定繳交薪俸稅,梁先生亦已繳付有關課稅。
有幾位議員提及行政長官向澳洲記者發律師信一事。我想指出,梁先生一向尊重新聞自由,惟澳洲Fairfax Media Group記者在十月六日向行政長官辦公室發出電郵查詢時指(我以英文讀出):“It appears to us that this is analogous to the transaction that has landed Rafael Hui in court, ie. it is a bribe in exchange for Mr Leung leveraging his official connections.”鑑於上述指控非常嚴重,必須嚴肅看待,因此梁先生決定將該電郵交給律師處理。
總的來說,梁先生與UGL簽訂的「離職協議」,正如有議員指出,實屬常見的商業安排,以在收購業務過程中保障收購方的利益。有報章評論曾指出,這種「離職協議」是收購合併時最正常不過的條款,沒有才奇怪。再者,協議早於梁先生當選行政長官前訂定,更與梁先生履行公職無關。行政長官亦已遵守了《基本法》和行政會議有關的申報規定,我實在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委任專責委員會調查有關事項。
主席,立法會對政府及個別官員的意見和批評,只要是基於事實、具建設性,行政長官和政府均會本�荌�實為民的理念,虛心聆聽,認真考慮。但如果僅是穿鑿附會,無限上綱上線,意圖打擊行政長官以至整個政府的管治威信,則不單浪費立法會寶貴的時間和資源,更有負市民大眾的期望。
現時,香港正面對多項迫切和重要的問題。「佔領運動」仍未完結,事件對社會、民生、經濟、法治都產生了巨大的衝擊和負面影響,而這些影響尚在陸續浮現。另一方面,我們各項土地房屋、老年社會、扶貧助弱、經濟發展,以至環境保育的問題,仍有待解決。我深信,廣大市民希望見到的,是立法會與政府同心合力,緊密合作,解決當前的急務,為市民做實事、謀福祉。
在行政長官的領導下,政府一方面致力令「佔領運動」的局面不再惡化下去,讓社會盡快回復正常狀態;另一方面則毫不鬆懈,繼續爭取立法會通過各項有利香港發展的建議,例如上星期三立法會通過的創新及科技局議案,以及正等待財務委員會審批的十多項撥款申請,包括三堆一爐、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等。行政長官和財政司司長亦已展開來年施政報告和財政預算案諮詢,廣納意見,籌謀推出更多利民紓困的政策和措施。為此,我懇請發言支持議案的議員以香港整體社會的福祉為依歸,不要再虛耗在這些毫無建設性的事項上,切切實實與政府一同攜手,解決香港的問題。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反對毛孟靜議員的動議。多謝主席。
完
2014年11月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3時1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