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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護士註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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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據悉,護理界自一九九七年以來一直推動透過修訂《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以加強香港護士管理局(護管局)的公信力、透明度及管治能力,並達致專業自主的目標。一九九七年六月,前立法局通過修訂該條例,當中包括增訂第3(2)(ca)條,以規定護管局的其中六名成員須由註冊護士及登記護士根據該條例規定的方式互相推選產生。然而,該條文至今尚未落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現時該條例有哪些條文尚未落實;該等條文的內容為何(以表列出);該等條文和第3(2)(ca)條尚未落實的原因;當局有否訂定該等條文和第3(2)(ca)條的落實時間表;如有訂定,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護士註冊條例》就本港護士的註冊或登記,以及其專業水平和操守等事宜作出規管。該條例於一九九七年曾作出修訂,旨在更新條文,配合護士專業的發展需要。《1997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修訂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

(1)成立香港護士管理局(護管局)以代替香港護士管理委員會;

(2)在護管局引入六名經選舉產生的成員及額外兩名業外成員;

(3)賦予護管局權力,以制定有關選舉成員方式、護士註冊或登記、考試及紀律方面的規例;

(4)取消護士註冊或登記的最低年齡限制;

(5)引入有限度註冊方式,容許一些持其他地方執業資格而在港進修護士專業和汲取臨床經驗的人士在港從事護士專業;

(6)要求申請執業證明書的人士提供有關其刑事罪行記錄的資料;以及

(7)修改條文內的一些罰則。

  要全面實施修訂條例內所有條文,《護士註冊條例》下的現行兩條附屬法例(即《護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和《登記護士(登記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需要撤銷,改由四條分別規管選舉程序、註冊和登記、紀律處分程序及費用的新附屬法例代替。由於牽涉問題廣泛而複雜,法律意見認為修訂條例應分階段實施,即在第一階段先成立香港護士管理局代替原有的香港護士管理委員會,擴大其組成,再賦予護管局制定規例的權力,以便護管局可隨後訂立有關推選管理局成員程序的規例,然後舉行第一次選舉。完成第一階段的工作後,加入推選成員的護管局便可茪漼謕w其他有關護士註冊、登記及紀律處分程序的規例,實施修訂條例中餘下的條文。

  自修訂條例制定以來,當局一直跟進有關條文的實施問題,包括在一九九九年成立了護管局。在茪滽騔尷屬法例以推選六名護管局成員期間,法律意見進一步指出《護士註冊條例》需要先作出適當的修訂,包括於主體法例中加入更清晰的賦權條文,說明撤銷推選委員資格的情況,有關的附屬法例才可引入。經商討後,護管局同意先就《護士註冊條例》作出修訂,然後才實施有關推選管理局成員的條文。

  面對人口老化等問題對本港醫療系統帶來的挑戰,政府正全力推動醫療改革,當中包括在二○一二年成立了一個高層次的督導委員會,就香港的醫護人力規劃及專業發展進行策略性檢討。督導委員會將會就如何應付預計的醫護人力需求、加強專業培訓,以及促進專業發展等提出建議。在檢討完成後,我們將展開所需的跟進工作。由於檢討會全面檢視現時規管各醫護專業的相關條例,包括《護士註冊條例》,並提出完善規管的建議,屆時有關落實修訂條例中尚未實施條文的問題,將可一併處理。



2014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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