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投訴警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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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上月十五日凌晨,有本港新聞媒體攝錄到一名已被制服的集會人士在金鐘添馬公園懷疑遭警務人員拳打腳踢的片段。關於警務人員使用武力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警方的使用武力守則訂明,警務人員只有在絕對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的情況下,才可適當地使用最低武力,「最低武力」的涵義為何,當中是否包括對已被制服人士拳打腳踢;若然不包括,該做法屬何種程度的武力;在不同情況下適用的「最低武力」分別涉及甚麼形式的武力和哪些武器;

(二)鑑於警方在上述事件發生後的同日表示,投訴警察課已接獲有關投訴,並會按既定程序處理,該「既定程序」的詳情為何;及

(三)過去三年,警方接獲多少宗警務人員在當值期間涉嫌毆打他人的投訴,以及該等投訴的詳情(包括投訴最終是否成立,以及投訴成立個案的涉案警務人員被施加的懲處)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十月十五日懷疑有警員於金鐘毆打示威者一事,由於警方已正式接獲投訴及舉報,有關個案已進入刑事調查階段,為公平起見,當局認為不適宜公開評論該個案,以免影響有關調查。

  就李議員的問題,當局回覆如下:

(一)警隊有責任依法維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市民生命及財產。當發生或即將發生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情況,警方會根據現場情況作出評估及專業判斷,從而採取適當行動,包括使用所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以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警方在執行職務時,一貫保持自律和高度克制。警方有很清晰的指引和嚴格的訓練,指示人員除非有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否則不得使用武力;警務人員所使用的武力亦必須是在當時情況下合理地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會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警告,並在可行範圍內,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然後才使用武力。若使用武力的目的已達,警方必須停止使用武力。一般來說,警方可使用的武力包括徒手控制、胡椒噴劑、警棍及槍械等。至於何謂「最低武力」,往往視乎當時現場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二)所有市民對警務人員的投訴,都根據法定的兩層投訴警察機制處理。根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即《監警會條例》)(第604章)第11條,如警務處接獲的投訴關乎某警務人員在當值或執行職務,或其意是執行職務時的行為(無論他是否有表露他本人屬上述成員),而有關投訴亦同時符合《監警會條例》下須匯報投訴的其他條件,包括投訴由受到該警方行為直接影響的投訴人作出,不論相關指控是否涉及刑事成分,該投訴必須歸類為須匯報投訴,由投訴警察課負責調查,並根據《監警會條例》的法定要求,呈交調查報告予監警會審核。

  香港警務處的投訴警察課專責處理和調查市民對警務人員的投訴,包括一般投訴及所涉及的刑事調查。投訴警察課獨立於其他警務單位,以確保投訴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投訴警察課在調查過程中若發現投訴個案涉及刑事成分,會以刑事方向作出調查,並會考慮將個案分類為「有案尚在調查中」,先處理刑事指控,並在有需要時徵詢律政司意見。投訴警察課會待刑事調查及相關司法程序終結後,才就案件重新啟動投訴調查機制。

  就問題提及的一宗懷疑有警務人員使用過分武力的案件,有關人士在作出舉報時表明對警務人員作出投訴。由於有關人士的指控關乎被投訴人執行職務時的行為,案件交由投訴警察課跟進。投訴警察課已就有關案件成立專責特別調查隊,按既定機制及程序作出處理。投訴警察課已決定循刑事方向調查有關案件,並已將案件分類為「有案尚在調查中」。該課會待刑事調查及相關司法程序結束後,才重啟投訴調查機制。投訴警察課也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的法定要求,將有關投訴的調查報告提交監警會審核。有關投訴與「佔中」(或一般稱為「佔領運動」)有關的案件,監警會已決定將所有由「佔中」衍生的須匯報投訴個案交由嚴重投訴個案委員會跟進。投訴警察課會因應嚴重投訴個案委員會的要求,每月匯報有關投訴個案的調查進度。

(三)根據投訴警察課的資料,在二○一一至二○一三年投訴警察課共處理829宗涉及警務人員毆打的投訴,當中涉及的指控,有超過百分之八十四經監警會通過為「無法追查」或「投訴撤回」;餘下百分之十六的指控,在經過全面調查後絕大部分被分類為「並無過錯」、「虛假不確」及「無法證實」,當中並沒有被分類為「獲證明屬實」的個案。

  投訴警察課在分析有關統計後指出,有相當大部分向警方作出投訴指被警務人員毆打的投訴人,在作出投訴的同時其自身亦涉及一些刑事案件,投訴人或其法律代表一般會於相關的刑事審訊中將投訴的內容用作辯護理由。當有關刑事案件結案後,這些投訴人普遍會主動撤回投訴或拒絕接觸或回應投訴警察課。因此每年有相當大部分涉及毆打的投訴,最終被分類為「無法追查」或「投訴撤回」。

  在二○一一至二○一三年間,共有三項涉及毆打的指控經監警會通過被分類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即投訴人提出的指控有若干可靠的證據支持,但這些證據未能充分證明投訴屬實。警方在審視有關個案後,認為屬個別事件,涉及個別人員的操守問題,與警方相關程序及指引無關。警方已就有關個案作出跟進,向涉事的三名人員採取紀律行動,包括警告及進行紀律聆訊。

  多謝主席。



2014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