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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銷毀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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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由於原定於本年十月一日舉行的國慶煙花匯演已取消,近24 000枚共值六百萬元的煙花基於安全考慮需要銷毀。該批煙花已於上月十日被運往大嶼山以南的大鴉洲銷毀。銷狾瘞尨時十一小時,期間傳出巨響和散發大量黑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次銷毀煙花行動涉及哪些政府部門,以及它們所作的有關決定及負責的工作為何;

(二)銷毀煙花行動釋放的各種空氣污染物及其數量分別為何;

(三)銷毀煙花受哪些法例規管,以及當局在選定銷毀煙花地點前,有否在有關地點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如有,詳情為何;

(四)當局有否監測大鴉洲一帶(i)在銷毀煙花期間的空氣污染物濃度和噪音水平,以及(ii)在銷毀煙花後一星期內的空氣質素和生態環境所受到的影響;如有監測,結果分別為何;及

(五)過去五年,在本港銷毀的煙花數量及所涉地點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在九月二十九日決定取消二○一四年國慶煙花匯演。我現就提問分項答覆如下:

(一)一如以往,國慶煙花籌備委員會(簡稱「籌委會」)協助煙花匯演贊助機構安排國慶煙花匯演的製作及發放。

  是次銷毀煙花行動,由贊助機構的技術統籌公司與相關政府部門在作出評估後,決定在偏遠的大鴉洲以燃燒方式銷毀。相關政府部門在運作上予以配合,包括土木工程拓展署礦務部、海事處、水警及消防處,確保公眾安全。
 
(二)現行「贊助煙花匯演申請書」中已列明贊助機構須排除購買和使用含有汞、鉻、鉛、鋅、鎳、鎂及砷等有害物質的煙花產品。

(三)銷毀煙花受《危險品(一般)規例》295B章規管。船隻在香港水域運送及處理危險貨物,須受《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及其附屬法例規管(主要是《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B章)及《危險品(船運)規例》(第295C章))。海事處負責監察工作,以及按有關規定發出適用於運載及處理危險貨物的許可證等事宜。

  就是次行動而言,海事處向符合規定的船隻發出有關的許可證,即「爆炸品移走許可證」(第295B章第4條)及「燃放爆竹煙花許可證」(第295B章第59條),允許船隻運送及處理船上的煙花。海事處亦預先通知有關政府部門及跨境渡輪營辦商有關銷毀行動,提醒船隻遠離有關範圍;該處並在銷毀煙花期間派員到場管理海上交通。

  是次銷毀煙花的地點處遠離民居的大鴉洲。銷毀煙花的過程在接近地面進行,燃燒後的殘餘物較集中在銷毀地點附近,有關部門在完成銷毀過程後,已即時清理該地點。

(四)根據環境保護署最接近大鴉洲的東涌空氣質素監察站的數據,銷毀煙花行動期間及往後的一星期,空氣污染物濃度並沒有異常變化。而鄰近的定期海水水質監測數據也無出現異常情況。

(五)根據土木工程拓展署提供的資料,過去五年,該署礦務部曾在大嶼山狗虱灣政府爆炸品倉庫範圍內的焚化爐銷毀煙花,年均銷毀量約為4 700千克。



2014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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