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消防裝置及設備
*************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志祥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根據《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的規定,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下稱「承辦商」)每12個月檢查消防裝置或設備最少一次,而承辦商須在完成檢查後14天內,將檢查證明書的副本送交消防處。消防處會抽查證明書。據報,上月在天水圍天耀h其中一座大廈內發生的火警中,消防員發現該大廈的消防系統水壓不足,他們因此需接駁700米外的街喉再拉喉上樓才能進行灌救。然而,房屋署表示,有關的消防系統剛於數月前才通過檢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在過去三年,消防裝置或設備於火警發生時失靈的個案數字;當局有否就每宗個案進行調查並公開調查結果,以及有否懲處或檢控違規的承辦商或業主;會否檢討相關法例是否切合時宜、現行規管制度是否有效,以及檢查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方法需否改善;

(二)當局現時抽查消防裝置或設備檢查證明書的方法及百分比為何;當局如何跟進抽查時發現的問題;會否考慮增加人手以加強抽查工作,以及收緊現行對承辦商施加的違例記分制,以加強監管力度;及

(三)鑑於據報有承辦商為求增加消防裝置或設備保養合約中標的機會,以檢查工作收費一元的極低價參與競投,該情況令人擔心他們進行檢查工作時態度馬虎,當局會否檢討現時消防裝置或設備交由承辦商檢查的制度,並制訂改善方法;若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香港法例第95B章《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的規定,任何消防裝置及/或設備(以下簡稱「消防裝置」)的擁有人,須保持該等消防裝置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該等裝置亦必須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以下簡稱「註冊承辦商」)檢查至少一次。當註冊承辦商進行了保養、修理或檢查工程後,須向裝置擁有人或僱用註冊承辦商的人士發出一份證明書,並將副本送交消防處。該證明書須列明檢查結果,即有關該消防裝置是否在有效操作的狀態等。消防處的人員會就大廈及處所的消防裝置進行抽樣檢查,如發現消防裝置出現問題,或證明書所呈報的資料與事實不符,消防處會按個案的情況和證據,考慮對有關的消防裝置擁有人及/或註冊承辦商提出檢控或其他跟進行動,以保障大廈和處所的消防安全。

  就問題的各部分,當局現回覆如下:

(一)就每宗懷疑有消防裝置於火警時失靈的個案,消防處均會進行調查。倘若確定出現失靈問題,消防處會向消防裝置的擁有人作出檢控,或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擁有人在一定時間內修妥有關消防裝置。另一方面,如經調查後發現是註冊承辦商失當,消防處會考慮檢控或處分有關的承辦商。

  由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四年九月底,共有80宗涉及大廈消防裝置於火警時懷疑失靈的個案。經消防處調查後,其中四宗個案有足夠證據對有關擁有人作出檢控,例如涉及有關擁有人並無聘請註冊承辦商作出年度檢查等。該四宗個案的有關擁有人被法庭罰款8 000至30 000元不等。而在同一期間,消防處並沒有就大廈消防裝置於火警時懷疑失靈,對註冊承辦商作出檢控的個案。

  在檢測大廈消防裝置的標準方面,消防處已制訂《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供註冊承辦商遵從。消防處會不時檢討及修訂有關守則,以確保守則內的指引符合部門規定的最新標準。消防處亦會透過發出通函和舉辦講座,將有關消防裝置的最新訊息發放予註冊承辦商。當局認為現時的法例及監管模式能有效保障大廈的消防安全,以及監管註冊承辦商的表現。

(二)為了有效監管大廈和處所的消防裝置的狀態,及確保註冊承辦商的工程符合消防處的要求,消防處轄下的消防設備專責隊伍,專門負責處理有關消防裝置的問題和投訴。當收到由註冊承辦商發出「有損壞事項」的消防裝置證書時,消防設備專責隊伍會以風險為本的方式對相關的大廈作出巡查。至於在「沒有損壞事項」的消防裝置證書中,消防處會經電腦隨機抽樣稽核有關的裝置,抽查率約為5%。如發現裝置有問題,消防處會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擁有人修妥。除專責隊伍外,消防處各行動總區的消防局人員亦會從「沒有損壞事項」證書中,隨機抽樣巡查另外一些大廈內的消防裝置。消防處認為,目前的人手足以應付有關工作。

  進行巡查時,如消防處人員發現註冊承辦商的呈報有不妥當的地方,會作出跟進。就一些較為輕微的失當,消防處會透過「註冊承辦商違例記分制」對該承辦商作出「違例記分」。消防設備專責隊伍人員亦會對被違例記分的承辦商所負責的消防裝置加密檢查次數。

  至於較為嚴重的失當,消防處可根據香港法例第95B章《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條,向有關註冊承辦商提出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50,000元。另外,消防處亦會考慮根據香港法例第95A章《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第10條,將有關註冊承辦商轉交紀律委員會作出研訊,最高處罰為將該註冊承辦商從註冊紀錄冊中永久刪除。

  自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四年九月底,消防處共對14名註冊承辦商作出「違例記分」;對註冊承辦商作出的檢控共有11宗,被判罰款由1,000至15,000元不等。另外,有13宗個案的註冊承辦商被紀律委員會處分罰譴責,及有六宗個案被處罰從註冊紀錄冊中除名七至14天。

  整體來說,現時所推行的措施已能有效監管註冊承辦商的表現,以及對失當的承辦商作出懲處。

(三)有關註冊承辦商之投標價格,乃承辦商與聘用人之間的商業行為。聘用人在考慮聘用承辦商前,除了考慮收費外,亦應考慮承辦商的過往紀錄。此外,消防處會把違規註冊承辦商的個案轉交紀律委員會作出研訊,亦會將有關的研訊結果刊憲,及在消防處網站公布,供市民參閱。

  另外,消防處亦定期與香港註冊消防工程公司商會及各消防工程界的持份者進行會議,商討消防裝置的標準、檢查、測試及保養的事宜。消防處亦會繼續實施上述的監管機制,確保註冊承辦商的工程符合標準,以保障大廈消防裝置安全及運作正常。



2014年10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