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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食物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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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熊祁苤G

問題:

  近期本港發生數宗食物安全事故,包括一間連鎖食肆使用了由上海福喜食品公司供應的過期肉類製品,以及很多家食肆和食物製造商曾使用從台灣進口的劣質豬油。有市民指出,上述連鎖食肆在事發後曾發放混亂的資訊,而現行的食物追蹤機制亦未能迅速地追蹤到劣質豬油的來源及分銷情況,因此打擊了他們對食物安全的信心。該等市民又指出,雖然現行法例訂明,食物環境壎芵p署長可要求食物進口商及分銷商提交其須備存的交易紀錄,但法例沒有訂明商戶遵從的時限,而違規的罰則亦欠缺阻嚇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修訂現行法例,規定食物進口商及分銷商須在指定時限內按當局的要求提交交易紀錄,並提高違規的罰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全面檢討食物追蹤機制的效用,特別是資訊發放和公布涉事食肆名單的安排方面,以確保該機制有效協助當局處理食物安全事故;及

(三)鑑於當局建議立法規定食用油入口商及出口商須提供食用油生產地的官方證明書以供當局抽查,當局將如何核實該等證明書的真偽?

答覆:

主席:

  近期發生的食物安全事故,例如「上海福喜問題食品」事件及「台灣劣質豬油」事件,所牽涉的層面廣泛,受影響的食品亦屬市民日常所食用,而且銷售點眾多。政府對此表示非常關注,積極跟進,並因應事態發展採取了相關措施,保障食物安全。

  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在調查過程中,一方面與來源地的食安當局密切聯繫,以掌握食物源頭的最新情況,另一方面則從進口商開始,以至分銷商和下游商戶,追蹤問題食品的來源及分銷情況。食安中心引用《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賦予食物環境壎芵p署長(食環署署長)的權力,要求可能受事件影響的商戶在限期內提交其買賣和使用相關產品的資料,以便食安中心可更準確地評估有關事故的規模及問題食品的流向,以及追蹤和封存可能受影響的食品,避免有問題食品繼續出售。

  我現就問題各項回覆如下:

(一)《食物安全條例》第4及5條規定,任何食物進口商或分銷商均須向食環署署長登記為食物進口商或食物分銷商。此外,《食物安全條例》第21至24條規定任何人如在經營業務的過程中在香港進口、獲取或以批發方式供應食物,須備存為其供應食物和向其採購食物的商號的交易記錄。

  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27條,食環署署長可為行使《食物安全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或執行職能的目的,要求查閱及可複製或摘錄這些食物商備存的記錄。未有備存有關記錄或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向食環署署長提交有關資料,即屬違法,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雖然《食物安全條例》並沒有就提交有關資料列明時限,但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40(1)條:「凡條例授權力予任何人作出或確使作出任何作為或事情,則須當作亦授予該人一切合理所需的權力,使他能作出或確使作出該作為或事情。」因此,食環署署長在要求有關人士就《食物安全條例》第27條提交所需資料時,可按個別情況的不同迫切性,訂出合理時限。因此,食環署署長現時有足夠權力要求食物進口商或食物分銷商在合理時限前提供交易記錄。

  為確保當局能有效追查食物來源及分銷情況,食安中心會根據《食物安全條例》賦予的權力,要求食物商在限定時間內(視乎情況可能短至24小時內),提交進口或獲取及分銷食物的記錄和相關資料,以便追蹤可能受食物事故影響的食物,保障食物安全。以「台灣劣質豬油」事件為例,食安中心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27條,向超過780家可能曾進口、分銷或使用「強冠公司」的豬油或豬油製品的進口商、分銷商及商戶發出通知書,要求在限期內提供有關豬油或豬油製品的交易記錄,以便追查和封存有關產品。商戶大都能夠在限期內提供所需資料,因此現時無須提高違規的罰則。

(二)食安中心通過新聞公報及食安中心網頁,適時發布食物事故調查所得的最新資料,幫助市民了解事件的發展。就「台灣劣質豬油」事件,截至十月二十二日,食安中心前後八次會見記者,第一時間簡報調查進展和所實施的管制措施,務求讓市民對事件有適時及較深入的了解,並可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食安中心亦已就事件發出19項新聞公報,使公眾知悉事件的最新發展。此外,食安中心並特設一個跟進的網頁,不斷更新資料,使市民可即時得知事件的進展。

  食環署署長於二○一四年九月十三日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30(1)條發出命令,禁止輸入和在香港以內地區供應「台灣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強冠公司)在二○一四年三月一日或以後生產的豬油或豬油製品,及以這些豬油或豬油製品在台灣或香港製成的所有食物,而所有相關產品亦必須按命令回收。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並確保回收工作能夠盡快和有系統地完成,食安中心公布了可能曾分銷或使用「強冠公司」生產的豬油或豬油製品的商戶名單。由於受影響產品的供應鏈涉及多個層面,例如產品可能經多個分銷商才銷售至最終用戶,食安中心需要時間核實資料,而且有關商戶當時可能已經沒有相關產品的存貨,或已把有關產品退回給供應商,或已將有關產品下架,又或者已經在一段時間內沒有使用有關產品。因此我們必須指出,名單未必能反映當時的回收實況。我們會總結經驗,研究如何改善有關回收安排,使食安中心能更快從商戶取得供應鏈的資料,適時更新名單。

  在處理「上海福喜問題食品」事件的早期階段,因使用福喜食品的一間連鎖食肆未能適時向食安中心提供準確的資料,其後食安中心需要與有關公司核實相關資料,因此未能即時公布全面及準確的資料。因應處理近期發生的食物事故的經驗,食安中心已於本年九月十七、十八及二十四日為食物業界舉行簡介會,提醒業界食環署署長可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27條要求業界在指定時限前出示交易記錄。因此,業界必須有系統地整理交易記錄,在有需要時適時提交有關資料。食安中心亦與業界加強溝通機制,要求食物進口商及分銷商提供至少一名聯絡人的資料,並在發生緊急食物事故時,在辦公時間及非辦公時間皆可接觸聯絡人的24小時聯絡電話號碼和流動電話號碼,以便食安中心在有需要時可即時聯絡商戶,索取所需資料,以保障食物安全。

(三)食物及壎竻蔡{正研究就加強規管食用油安全訂立規例,凡進口、銷售或生產食用油的商戶必須確保其食用油符合有關規定,否則即屬違法。食物及壎竻蔚媊釭k例要求食用油進口商提供生產地官方證明書,供食環署抽查,以證明其食用油符合有關規定。食用油進口商亦須提供證明書副本予其下游分銷商、零售商或食肆,供食環署抽查。

  在這方面,我們會參考《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附屬的《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規例》(第132AK章)的做法。根據該規例,進口生肉(包括肉類及家禽)必須附有食環署署長認可的禽畜壎穸D管當局發出的官方壎芤狻書,證明有關肉類或家禽適宜供人食用。由於官方壎芤狻書是由出口國的主管當局發出,食安中心在有需要時可以透過主管當局核實證明書的真偽。

  上述建議為初步構思,細節仍待有關部門仔細討論,我們亦會參考國際慣例及其他國家的做法。我們會爭取在明年年初,就相關的立法建議諮詢公眾。



2014年10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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