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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居港少於七年人士的綜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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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范國威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終審法院(下稱終院)裁定政府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稱綜援)計劃所定的七年居港年期規定(下稱居期規定)違憲,居期規定因此由七年回復為一年,即二○○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的規定。據報,自終院頒下判決至本年六月底,政府已接獲超過五千宗居港未滿七年人士提出的綜援申請,因此有市民擔憂有關的綜援個案會增加政府的財政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終院頒下上述判決至今,政府分別接獲及批准了多少宗居港未滿七年人士提出的綜援申請,以及現時居港未滿七年的綜援受助人的數目、該數目佔綜援個案總數的百分比及按個案類別細分的數字,以及該等受助人的年齡分布及工作狀況為何;

(二)自終院頒下上述判決至今,當局向居港未滿七年的人士發放的綜援金開支總額為何;及

(三)鑑於當局表示,《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的受理、審批及簽發,屬大陸當局的職權範圍,政府有否機制或政策,確保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人士有足夠經濟能力自立;若有機制或政策,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范國威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社會福利署(社署)尊重終審法院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居港規定司法覆核案件的裁決,並已按裁決把綜援計劃的居港規定回復至二○○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的「居港一年的規定」。十八歲以下人士則一如以往繼續獲豁免於綜援計劃的居港規定。

  自終審法院裁決當日至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社署一共收到7 639宗涉及十八歲或以上居港少於七年人士的綜援申請,當中6 696宗已獲發綜援。

  截至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居港少於七年的綜援受助人數為18 439人,佔綜援總受助人數384 305人的約百分之四點八,其中有工作收入的人數為2 149人。上述人數包括十八歲以下獲豁免於綜援居港規定的受助人和在相關終審法院裁決之前獲社署署長酌情發放綜援的受助人。至於受助人的年齡分布方面,十八歲以下、十八歲至五十九歲及六十歲或以上的受助人數分別為6 875人、10 766人及798人。按個案類別劃分的受助人數則載於附件。

(二)終審法院裁決至今未滿一年,社署需要更長時間觀察涉及居港少於七年人士的綜援申請數目及批核情況,方能比較準確估計裁決對綜援開支的影響。實際的財政影響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新移民的經濟狀況及申領綜援的意欲。事實上,有關申請宗數由去年底每工作天170宗的高峰大幅減至近日的每工作天約10多宗。

(三)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中國其他地區的人士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內地居民如欲來港定居,須向其內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單程證制度的政策目標並不是輸入人才或投資者,而是要讓內地居民依據內地相關的法律及法規,並通過內地主管部門的審批,有秩序地來港與家人團聚。在單程證審批過程中,內地居民只要符合內地有關當局訂下的審批準則,便可申請來港定居。香港特區政府認為沒有理據和需要改變現行的單程證制度,或加入其他行政篩選措施。



2014年10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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