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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調整《礦務條例》和《危險品條例》下訂明的服務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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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憲報刊登《2014年礦場(安全)(修訂)規例》、《2014年危險品(一般)(修訂)(第2號)規例》和《2014年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修訂)規例》,調整該些規例下訂明的二十七項服務收費。

  將會調整收費的項目包括:

(一)與礦場燃爆證書有關的費用;
(二)危險品牌照費用;
(三)移動和燃爆爆炸品的許可證費用;
(四)在政府倉庫寄存爆炸品的費用;以及
(五)由政府從倉庫送爆炸品往任何其他地方的費用。

  發展局發言人說:「政府的政策是根據『用者自付』的原則,把各項收費的水平,大致訂於足以收回所提供服務的全部成本。為逐步收回全部成本和避免收費升幅過大,二十七項服務的現行收費將會提高約百分之五點九至百分之二十點五。這些項目均非影響民生的項目。」

  上述規例將於十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會,在通過「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後,新收費將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014年10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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