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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的經修訂資本規則與新訂的流動性規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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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銀行業(資本)(修訂)規則》及《銀行業(流動性)規則》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刊憲,以便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實施第二階段《巴塞爾協定三》規定。

  第二階段《巴塞爾協定三》規定是以二零一三年推出的經修訂最低資本規定(即第一階段《巴塞爾協定三》規定)為基礎,其內容涵蓋:

(一)多項緩衝資本要求(即「防護緩衝資本」、「逆周期緩衝資本」及適用於被視為具系統重要性的銀行的「較高吸收虧損能力要求」),以推動銀行累積及持有資本,在有需要時可用於承受來自金融及經濟體系受壓而引致的衝擊;以及

(二)「流動性覆蓋比率」,以確保銀行有足夠的優質流動資產抵禦短期流動性風險。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實施第二階段《巴塞爾協定三》有關資本及流動性的規定能進一步提升銀行及銀行體系抵禦金融震盪的能力,並使香港與最新的國際監管標準接軌。此舉對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銀行及金融中心至關重要。」

  香港金融管理局發言人表示:「我們一直與銀行業緊密溝通,透過規則及補充指引諮詢,落實第二階段《巴塞爾協定三》規定中的資本及流動性標準。本地認可機構一般而言均資本充裕。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底,平均資本充足率達16.1%。我們相信銀行業已就實施有關規定作好充分準備。」

  立法會於二零一二年二月通過《2012年銀行業(修訂)條例》,為香港實施《巴塞爾協定三》提供法律框架。《2012年銀行業(修訂)條例》中有關實施《巴塞爾協定三》資本標準的條文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生效。政府今日於憲報刊登一項生效日期公告,以實施餘下有關落實《巴塞爾協定三》流動性標準的條文。

  上述附屬法例將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省矷A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2014年10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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