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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立案法團因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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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業主立案法團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命令清拆位於其大廈公共外牆的兩個廣告招牌,於九月二十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

  屋宇署人員到香港德己立街一棟大廈外牆視察時,發現該大廈公共外牆附建兩個廣告招牌,有關工程事先並無獲得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的批准下進行,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大廈公共外牆的擁有人,即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有關業主立案法團仍未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向有關業主立案法團提出檢控。該業主立案法團的代表於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強調:「違例建築工程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擁有人在自己的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該署發言人補充說:「擁有人如果要清拆其物業的舊有的僭建物,有關工程必須事先經屋宇署批准及同意,或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並需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清拆工程。」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港幣二萬元。

  該署發言人強調,該署會繼續對違例、危險及棄置招牌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今年首九個月拆除或修葺的違例/危險/棄置招牌共1 170個。



2014年10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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