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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電子煙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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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L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熊祁苤G

問題:

  據報,外地吸食電子煙的熱潮近年有傳入香港的趨勢。報道又指出,由於電子煙的成分不明,難以估計其對吸食者健康所造成的影響,包括致癮效果。本港對售賣電子煙產品的規管亦十分寬鬆,未成年人士可輕易購得形形色色的電子煙產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本港市面上有多少項已根據相關法例註冊的電子煙產品;該等產品須符合甚麼條件才可註冊;過去三年,當局有否調查電子煙在本港的銷售及使用情況;如有調查,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三年,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就涉及電子煙產品的違法行為提出檢控;如有,檢控數字及主要的控罪為何;及

(三)鑑於世界壎芠梒換媊陶W管電子煙,當局會否考慮加強規管電子煙產品,包括把電子煙納入《吸煙(公眾壎矷^條例》有關規定的適用範圍、立法規定電子煙產品的包裝必須列明成分,以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士銷售電子煙?

答覆:

主席:

  根據世界壎芠梒插]世嚏^最近的報告,電子煙是各地政府及控煙組織近年面對的一個重要課題。大家一般稱為電子煙的相類產品其實是一種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通過加熱溶液傳送氣霧供使用者吸用,溶液的主要成分,包括尼古丁(如有)、丙二醇,可能還有甘油和添味劑。雖然有些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的形狀看起來像常規的煙草對應物(例如捲煙、雪茄、小雪茄、煙斗或水煙袋),它們的形狀也可能像其他日常用品,比如鋼筆、USB記憶棒,以及其他較大的圓柱形或長方形裝置。

  就郭議員的提問,我的主體答覆如下:

(一)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若電子煙含超過百分之零點一的尼古丁,則屬第I部毒藥。含尼古丁的電子煙,被界定為藥劑製品,必須在《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要求下,符合安全、質素和效能方面的規定,並獲得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的註冊才可在本地銷售或分銷。《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亦規定只有持牌藥商,包括「毒藥批發商」和「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才可合法管有或銷售第I部毒藥,非法管有或銷售第I部毒藥或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紀錄,本港目前並沒有含尼古丁的電子煙產品註冊為藥劑製品,壎芵p亦從沒有收到含尼古丁電子煙產品進口香港作本銷用途的申請。

  此外,根據《吸煙(公眾壎矷^條例》(第371章)第3條,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或攜帶燃茠滬遠洁B雪茄或煙斗,而「吸煙」的定義涵蓋「吸入與呼出煙草或其他物質的煙」。因此,在法定禁煙區內吸電子煙或相類產品均屬違例。

  香港大學公共壎芴ヶ|於二○一二至一三年進行有關學生吸煙情況的學校統計調查發現,約有1%中學生有使用電子煙。為了更深入了解電子煙在本港的使用情況,我們將於下一輪的主題性住戶統計有關本港吸煙情況的調查內加入與電子煙相關的一系列問題。

(二)壎芵p於二○一二年至二○一四年六月期間,共接獲35宗有關電子煙的投訴。同期有一宗涉及含尼古丁電子煙的非法銷售未經註冊藥劑製品而被定罪的個案。壎芵p關注並會跟進及調查有關在互聯網或店鋪銷售電子煙的情況,如證實有售賣含尼古丁的電子煙產品,會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二○一一年至今,壎芵p控煙督察共向兩名在法定禁止吸煙區內吸用電子煙的人士發出1,500元的定額罰款通知書。

(三)壎芵p一直關注及留意電子煙的趨勢,特別是針對青少年的推廣。世擘f查與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有關的科學證據及編寫了一份報告,並提出一些管制電子煙或相關產品管制的建議範疇,包括:

(甲)聲稱具有健康效益﹔
(乙)在公共場所使用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
(丙)廣告、促銷和贊助﹔
(丁)免受既得商業利益的影響﹔
(戊)製品設計和資訊﹔
(己)健康警示﹔以及
(庚)向未成年人銷售。

  《世界壎芠梒晰炟饃惆謜堿[公約》締約方剛於今年十月中舉行的會議,討論和審議有關報告。我們將繼續密切留意這方面的發展和進一步建議,並作適切的跟進,以保障市民的健康。



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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