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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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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政府較早前向立法會提交《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制定發牌制度,以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政府亦指出,政府無法向消費者保證任何私營骨灰安置所將來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可獲發牌。據悉,有消費者感到在這方面沒有保障。就條例草案通過前的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會否增加臨時公營龕位供有需要的市民暫時存放骨灰;

(二)鑑於政府曾表示會加強公眾教育,提醒市民在條例草案通過前選購龕位時要格外審慎,有關宣傳工作的進展為何;

(三)會否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就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商在銷售過程中有否作出虛假商品說明,加強執法行動;

(四)對於購買了最終不獲發牌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內龕位的市民,有否計劃向他們提供協助;若有計劃,詳情為何;

(五)鑑於當局定期更新符合土地契約內的用途限制、法定城市規劃規定及未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列表,該表所載的骨灰安置所在甚麼情況下會不獲發牌;當局何時會向該等骨灰安置所發出牌照,讓市民有多一個合法的選擇;及

(六)鑑於本人獲悉現時仍有一些經營不屬第(五)項所述列表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營辦商,以「低價高佣金」的銷售手法,務求將龕位在條例草案通過前全部出售以便將來與政府談判,當局如何處理該情況,以保障市民的權益?
 
答覆:

主席:

  政府在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向立法會提交了《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設立發牌制度,以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我們在推行發牌制度時必須寬緊得宜,以平衡居民、亡者親屬及其他持份者的不同關注。對於存在已久但未能完全符合相關法定規定及政府要求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我們建議以務實方式處理。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現時,市民大眾在先人火化後可把骨灰暫存於相關火葬場兩個月,這項服務不另收費。如有需要,市民也可申請把骨灰暫時存放在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的骨灰暫存設施,月費為80元。食環署預計在未來兩年內,會把骨灰暫存設施的容量增加至約4萬7千個骨灰甕,當中包括現時位於和合石墳場和葵涌火葬場的骨灰暫存設施(合共容納約8千個骨灰甕)。

(二)過去數年,政府在加強消費者教育方面的工作包括推出電視宣傳短片和電台宣傳聲帶,編製及適時更新「給消費者的忠告」,並透過各種途徑(包括上載至政府網站、在食環署轄下的六個火葬場、兩個火葬預訂辦事處和兩個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醫院管理局轄下的16間醫院、安老院舍,以及在會展舉辦的長者博覽等)派發有關忠告單張,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或租用龕位時須注意的一些事項。

  在公布條例草案後,我們已展開新一輪的宣傳,進一步加強消費者教育,當中包括設立熱線、推出電台宣傳聲帶、發出新聞稿,並在報刊刊登廣告等,讓市民認識條例草案的內容,除重申向消費者提供的忠告外,也有就新近情況提醒他們須注意的事項。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在條例草案公布後,在《選擇》月刊中表示認同政府的方向,同時就保障消費者權益帶出相近的訊息。我們會繼續與消委會保持聯繫和密切留意市場的情況,並會在有需要時加強有關的消費者教育。

(三)在加強消費者教育的同時,我們也透過上文第(二)部分所述的渠道呼籲及提醒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必須遵守《商品說明條例》的相關條文,當中包括不可將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或服務,以及不可向消費者提供已應用該等商品說明的貨品或服務的條文。就此,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人在銷售或出租龕位時,應向消費者提供準確、真實和相關的商品說明資料。

  香港海關非常重視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如發現有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會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提出檢控。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有關條款屬嚴重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五年;及另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六級罰款及監禁兩年。

(四)一如其他行業,對於因私營骨灰安置所違規經營或結業而令消費者蒙受損失,消費者如對其營辦人的安排感到不滿,可訴諸一般的消費者保障制度及民事法律程序尋求補救方法(例如根據契約條款尋求補救)。

  為保障自身利益,消費者如選擇在條例草案生效前購買或租用私營骨灰龕位,應向骨灰安置所營辦人了解有關情況,如相關私營骨灰安置所日後因申請規範化/牌照/續牌失敗或其他原因而結業,營辦人會如何妥善處理已存放的骨灰,以及受影響消費者的權益及相關安排,包括會否及如何退還款項或作出賠償。消費者應留意合約是否已有條款保障消費者在這方面的權益,不要貿然作出決定,以免日後因有關私營骨灰安置所申領牌照失敗而招致損失。在未能掌握充分資料前,市民應考慮利用短期租用服務,並在有需要時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此外,為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條例草案訂明,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人有責任在結業前妥善處置已存放於該骨灰安置所的骨灰,否則須負刑事責任。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三年;及另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七年。相信這些罰則對違規營辦人會有足夠阻嚇作用。

(五)發展局表示,該局公布的《私營骨灰龕資料》提供地政總署及/或規劃署已獲悉,並有理由相信為骨灰龕用途的處所的相關土地/契約(用途限制)及規劃資料。資料僅供一般參考,並不能一一盡錄全港所有私營骨灰龕。資料會每三個月更新一次。《私營骨灰龕資料》的第一部分列出了符合土地契約內的用途限制、法定城市規劃規定,以及未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私營骨灰龕,但並不代表有關私營骨灰龕已符合土地契約的其他條款及/或法定規定。至於《私營骨灰龕資料》第二部分的私營骨灰龕,則是地政總署及/或規劃署已獲悉而不屬第一部分的其他私營骨灰龕。

  在條例草案生效後,個別骨灰安置所能否獲發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下稱「指明文書」),將取決於該骨灰安置所是否符合條例草案中相關指明文書的資格準則和條件。時間表方面,在條例生效後的首三個月內,發牌委員會會進行籌備工作,當中包括就各項指明文書的申請制定指引。在其後的三個月內,草案前骨灰安置所須提交指明文書的申請。發牌委員會在收到指明文書的申請後,會按照條例草案中的規定,就個別骨灰安置所的情況考慮每宗申請,盡快完成有關的審批工作。

(六)我們必須重申,個別私營骨灰安置所能否獲發牌照尚屬未知之數;而即使獲發牌照,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人及消費者現時也不能預知牌照中所規定的存放骨灰上限。營辦人在其私營骨灰安置所尚未符合現行法定規定及政府要求(包括城市規劃、批地文書及樓宇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及要求)前便以問題所述手法促銷龕位,做法不可接受。我們會繼續加強向消費者宣傳,提醒他們一些須注意的事項(詳見上文第(二)及第(四)部分)。

  正如上文第(三)部分所提及,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必須遵守《商品說明條例》有關不可將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或服務,以及不可向消費者提供已應用該等商品說明的貨品或服務的條文。就此,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人在銷售或出租龕位時,應向消費者提供準確、真實和相關的商品說明資料,否則有可能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人須按條例草案的規定,在結業前妥善處置已存放於該骨灰安置所的骨灰。如違反規定,他們須負上刑事責任。至於有關罰則,請參閱上文第(四)部分。

  最後,我們希望藉此機會再次提醒消費者,如果考慮在條草案生效前光顧私營骨灰安置所,必須小心保障自身權益。就此,消費者應:

(a)向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人索取完備資料,以查核有關骨灰安置所是否符合相關的法定規定及政府要求(包括城市規劃、批地文書及樓宇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及要求);

(b)在未能掌握充分資料前,市民應考慮利用短期租用服務;以及

(c)消費者應留意合約是否已有條款保障消費者在這方面的權益。他們應向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人了解,若有關私營骨灰安置所日後因種種原因而結業,營辦人會如何妥善處置已存放於該骨灰安置所的骨灰,以及受影響消費者的權益及相關安排,包括會否及如何退還款項或作出賠償。

  在有需要時,消費者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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