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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改革強制性公積金制度以容許供款人直接投資於被動指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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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上月的報道,《金融分析師期刊》發表一份四十年期投資研究報告(「報告」)指出,被動基金每年平均回報率有6.6%,主動型基金則只有3.9%。即使主動型基金與被動投資的指數基金表現相同,前者的回報也會被管理費蠶食一部分。此外,被譽為股神的巴菲特先生也對被動投資信心十足,曾建議其遺產受託人,將九成現金投資於低運作成本標普500指數基金,並認為長遠回報率將勝過大多由專業投資者管理的基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因應上述報告及巴菲特先生的建議,研究修改本港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容許供款人可選擇將其全部或部分供款,不經受託人或基金經理,直接投資於盈富基金等被動投資指數基金,長遠減省強積金管理費及提高投資回報;如會研究,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現行強制強積金計劃供款人必須經由受託人或基金經理進行投資的法理依據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現時強逼強積金計劃供款人,特別是不懂選擇投資基金人士,不論賺蝕必須經受託人或基金經理投資,是否等同不合理地強制供款人保障基金經理的收入,及容許他們蠶食供款人的回報,以及有否評估此安排與強積金原意為保障僱員退休生活的目標違背?

答覆:

主席:

  香港的退休保障制度的設計是經過近三十年反覆討論,最終以強制性私營退休保障計劃形式的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推出。強積金制度的理念是透過硬性規定就業人口及其僱主供款,有助就業人口在工作時為自己的退休生活作儲蓄。

  這個制度透過設立信託計劃,並由專業的核准受託人負責強積金計劃的行政管理工作,如從僱主收集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追討被拖欠的供款、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下稱「積金局」)及計劃成員定期匯報、委任投資經理、管理累算權益及協助計劃成員提取累算權益等。為保障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營運強積金計劃的核准受託人必須符合資本及財務要求,且具備所需知識及經驗。此外,核准受託人必須委任已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的投資管理公司為投資經理,負責管理計劃內的資金投資。

  強積金計劃由成分基金組成,並採用匯集投資(又稱集體投資)結構的設計理念,能有效地運用大量小額供款進行投資。與個人投資相比,匯集投資方式享有較佳的規模經濟效益,投資成本亦較低。

  上述設計旨在減低中小企參加強積金計劃所需的行政負擔及成本,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並可把計劃成員的供款集中管理及投資,符合經濟效益。若由計劃成員各自進行直接投資,而非透過核准受託人參加強積金計劃及合資格投資經理管理累算權益,個別成員則須負責上述的行政及投資工作,並不符合經濟效益。

  現時,計劃成員已可把累算權益投資於以緊貼某個指數為唯一目標的強積金成分基金。為向計劃成員提供更多元化的基金選擇,積金局近年積極鼓勵核准受託人提供追蹤指數成分基金。現時共有27個成分基金屬於指數基金,其中12個直接投資於盈富基金。截至二零一四年八月,有7.8%的強積金資產(即5,640億元強積金總資產當中的440億元)投資於這類基金。根據積金局的資料,被動管理的強積金基金比主動管理的強積金基金收費為低,而其投資結果則相當接近。

  根據積金局的分析,不少計劃成員沒有主動管理其強積金投資,主要是由於他們對投資選擇感到困難,或認為自己沒有足夠理財知識作出投資決定。為照顧這些計劃成員的利益,我們和積金局已就推出有收費管制的「核心基金」作為強積金計劃的預設基金的建議進行諮詢。建議的收費管制將設於每年管理資產的0.75%或以下,長遠還須進一步下調。整體而言,我們預計「核心基金」將成為基準,並可促使其他基金相互競爭及減低收費,以進一步優化強積金制度作為香港退休保障的其中一根支柱。



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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