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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車輛內安裝視象顯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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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書面答覆︰

問題︰

  車載資訊及通訊系統透過無線電波連接智能裝置及雲端平台,為駕駛人士提供駕駛資訊、通訊及瀏覽網頁等功能。另一方面,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37條的規定,用於顯示關乎汽車導航、汽車四周範圍當時的閉路式視景,或汽車或其裝備現況的資料的視象顯示器,可安裝在駕駛者座椅前面或駕駛者在駕駛座椅時可看到或接觸到的地方,但能夠顯示受限制資訊(例如電視節目和預錄視象)的視象顯示器則不可以。有業界及駕駛人士指出,該規定未能配合車載資訊及通訊系統的迅速發展,因而導致新一代系統被禁止於本港使用,並窒礙有關的科技於本港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車載資訊及通訊系統正朝互動模式操作的方向發展,當局會否研究修訂上述規定,以平衡新一代系統於本港應用的需要和維持道路安全的考慮;及

(二)當局有否計劃研究新一代車載資訊及通訊系統在本港的應用,以配合智能運輸系統和交通管理的發展?

答覆︰

主席︰

  就莫乃光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政府重視道路安全。為了確保駕駛者在駕車時不會因觀看電視節目或其他視象而分心,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規例》)第37條規定,位於駕駛人在駕駛座椅時可看到的視象顯示器只可提供下述資料或視景︰
(a)關於該汽車或其裝備的現況的資料;
(b)該汽車任何部分或該汽車四周範圍當時的閉路式視景;
(c)關於該汽車當時所處位置的資料;或
(d)其他只供用於該汽車導航的資料。

  基於道路安全的考慮,當局現時未擬修改上述有關車輛內安裝視象顯示器的規定。就新一代車載資訊及通訊系統而言,不論是否以互動形式控制,只要其視象顯示器所顯示資料符合《規例》的要求,便可在汽車安裝及使用。因此,法例不會窒礙新科技的應用。

(二)運輸署會繼續留意有關車載資訊及通訊系統科技的最新發展,並與時並進,提升智能運輸系統,以加強本港道路網的安全和效率,及更有效地發放交通運輸資訊。當然,新一代車載資訊及通訊系統在方便駕駛者之餘,必須確保不會影響道路安全。運輸署歡迎業界在設計或開發汽車導航系統時,使用署方提供的智能道路網資訊(包括行車方向、路口轉向限制,以及禁止停車限制等)。



2014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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