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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關於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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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二零零八年,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現稱「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因進行槓桿式外匯合約投資而蒙受巨額虧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及其他有關機構就中信當時向公眾披露其財務狀況及相關事宜(下稱「中信事件」)展開各項調查,至今已有六年。證監會剛於上月十一日公布,已分別於原訟法庭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下稱「審裁處」),對中信及其5名前執行董事展開法律程序和研訊程序。證監會指中信及該等董事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披露關於該公司財務狀況的虛假或具誤導性信息。證監會正尋求原訟法庭頒發令狀,以使在中信公布該等信息至披露真實財務狀況的一段期間(下稱「指明期間」),購入中信股份的4 500名投資者得以回復至原狀或得到賠償。證監會亦正尋求審裁處對中信及該等董事施加制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了上述的投資者外,當局有否計劃協助其他因中信事件而蒙受損失的投資者(包括在指明期間前已持有中信股份的投資者,以及在指明期間內購入或之前已持有中信相關認股證或期權的投資者)尋求賠償;如有計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證監會、警方及財務匯報局等機構進行的各項調查的範圍分別為何;證監會曾於何時把調查結果呈交律政司及財政司司長,以及何時獲後者同意提起研訊;各機構進行的調查的最新進展,以及預計何時會決定是否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或作出懲處;及

(三)鑑於當局曾在二零一零年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證監會一般只會在律政司決定不提出刑事檢控後,才考慮在審裁處提起研訊程序,而《證券及期貨條例》亦訂明如已對某人提起研訊程序則不得就同一行為對該人提出刑事檢控,當局有否評估,證監會今次在審裁處提起法律程序,有否減損律政司就中信事件提出刑事檢控的權力;如評估結果為有減損,程度為何;如評估結果為沒有,理據為何,以及當局如何保障小股東的權益和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答覆:

主席:

  應涂謹申議員的提問,我們徵詢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律政司及香港警務處(下稱「警方」)的意見,現回覆如下:

(一)證監會認為,在此之前已存在的股東申索視乎其個別及個人情況而定。他們的情況,有別於約4 500名在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二日至盈利警告發出日期期間作出購買中信股份的投資決定的投資者。

  儘管如此,證監會對中信及其多名前董事所採取的訴訟(下稱「證監會的訴訟」),其中包括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下稱「審裁處」)展開的研訊程序。假如證監會在審裁處的研訊程序中勝訴,此前已存在的股東及其他投資者可依賴審裁處有關市場失當行為的裁定來確立法律責任,以便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81條提起個別法律訴訟追討賠償。這可讓此前已存在的股東及其他投資者更準確地評估有關申索的成功機會,及幫助克服在確立申索的事實依據方面的困難,包括市場失當行為的事實,及作出構成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的身分。

  至於可能曾購入認股證及期貨的投資者,證監會注意到,認股證、期權及期貨市場在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二日至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日期間的成交量不大。證監會認為這些申索亦取決於獨特的個別情況,及較適宜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81條以個別申索形式提出。假如證監會在審裁處的研訊程序中勝訴,審裁處的裁定可能有助他們提出申索。

(二)證監會已就中信二零零八年的外匯虧損的披露進行了調查。證監會於二零零九年向律政司送交有關證據,並於二零一四年索取及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在審裁處展開研訊。

  警方在中信事件中,就證監會的訴訟並不涵蓋的其他範疇的調查仍在進行。當中,警方在調查過程中撿取了大量的文件及電腦證物,而就證物是否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因而不能向警方披露及供警方檢視的有關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上訴聆訊將於二零一五年五月進行。由於警方的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中,並會因應上訴聆訊的結果採取適當的跟進,現時不適宜就案件進一步評論。在警方調查完成後,律政司會一如其他個案,依據《檢控守則》決定檢控是否合適。

  財務匯報局的一貫做法是不會評論個別個案。

(三)《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就任何個案作出檢控決定所適用的原則,於已確立和公布的《檢控守則》內清楚列明,律政司嚴格遵守相關原則。律政司的考慮是現有證據是否支持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若是,檢控是否合乎公眾利益。在考慮當時的所有情況後,律政司認為證監會的訴訟所涵蓋的範疇最適宜以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研訊程序,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在原訟法庭展開法律程序來處理。不在證監會的訴訟範疇內而正在進行的其他調查和民事或刑事程序,將不會受到影響。

  我們會繼續優化監管架構,以滿足不斷演變的市場需要以及保障投資者。例如,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建立了股價敏感資料法定披露制度,規定上市法團須適時披露股價敏感資料,並就任何不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情況施加民事制裁。這提高了市場透明度和質素,令我們的制度更貼近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也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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