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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職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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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兆平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本港的職業安全及工業意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本年一月至今,工業意外引致的傷亡人數為何,並按行業列出分項數字;

(二)二○一二年至今,當局每年引用《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包括它們的附屬規例)對僱主提出檢控的個案數字,以及被定罪僱主被判處的平均和最高的罰款/監禁年期為何;及

(三)二○一二年至今,當局引用《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分別對沒有按規定呈報僱員工傷事件或於呈報時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的僱主提出檢控的個案數字,以及被定罪僱主被判處的平均和最高的罰款/監禁年期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潘兆平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二○一四年第一季的工業意外傷亡人數按行業劃分的分項數字見附表一。

  截至九月三十日,二○一四年的致命工業意外個案臨時數字為二十一宗,當中十七宗發生在建造業(已包括上述的十宗死亡人數)、三宗涉及貨櫃處理作業活動及一宗涉及運輸業。

(二)二○一二年至今,勞工處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與其附屬規例向僱主、承建商及東主等提出檢控的有關數字及法庭就較常見的罪行的平均和最高判罰見附表二。

(三)《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規定,僱主在工傷意外發生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事件;致命個案的呈報期限為七天,受傷個案則為十四天。僱主如沒有合理辯解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二○一二年至今,勞工處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向僱主提出檢控的有關數字及被定罪傳票的平均和最高判罰見附表三。



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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