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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發牌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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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去年十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原則上批准兩間機構提出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據報,其中一間機構於本年八月表示,仍就牌照的條件及細則與通訊事務管理局進行商討,但進度未如理想,並批評「規管框架要求新經營者面對遠較目前持牌者更嚴苛的規管,完全無視現有經營者所擁有無法比擬的領先優勢」,因而難以達到開放免費電視市場的目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向上述兩間機構發出正式牌照和制訂有關業務守則的最新進展為何;

(二)鑑於現時某免費電視台佔市場的主導地位,當局在訂立規管框架時,會否考慮採取措施或安排,在初期為新營辦商提供較寬鬆的環境;若不會考慮,原因為何,以及有否考慮這樣會否令新營辦商無法在短期內與該電視台作公平競爭;及

(三)當局預期根據現時情況,兩間獲原則上批准申請的機構最早可於何時啟播?

答覆:

主席:

  政府於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宣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會)決定原則上批准奇妙電視有限公司(奇妙電視)及香港電視娛樂有限公司(香港電視娛樂)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免費電視)服務牌照申請,但仍須視乎行會在第二階段進一步檢視有關申請並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作出最終決定。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據了解,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自有關決定公布後已隨即展開後續工作,要求奇妙電視及香港電視娛樂提交涵蓋多個事項的補充資料,這些資料包括:

i. 載有最新資料的申請書,以反映自首次提交申請以來同意作出的修訂;

ii. 補充資料,包括法定聲明、承諾書及法律意見,以便核實奇妙電視及香港電視娛樂在完成建議的企業重組後的公司身分;以及

iii. 確認書及承諾書,以落實行會於去年十月原則上批准申請時所作出的其他要求。

  近數月,通訊局的後續工作已進入較後階段,因此就牌照申請與兩間機構的商討尤其頻繁,具體情況如下:

i. 按通訊局要求,香港電視娛樂於今年五月底向通訊局確認已完成申請中建議的企業重組。通訊局正核實其在企業重組後的公司身分是否符合《廣播條例》下有關免費電視服務持牌機構不得為附屬公司的規定。奇妙電視一直未有開展申請中建議的企業重組工作,直至今年七月底才向通訊局提交新的重組方案,通訊局現正與奇妙電視跟進有關方案;

ii. 行會原則上批准兩宗牌照申請及通訊局現時的後續工作,均建基於兩間機構獲原則上批准時申請書所載的內容,包括擬透過固定網絡提供免費電視服務。按通訊局要求,兩間機構於六月底向通訊局確認,牌照申請後續工作將會繼續在上述基礎上進行;

iii. 就奇妙電視和香港電視娛樂同意落實行會於去年十月原則上批准申請時所作出要求而須提交的確認書及承諾書,通訊局與兩間申請機構已進行多輪討論,並會繼續跟進;以及

iv. 就今年四月一日向兩間申請機構發出的擬議牌照文本內的擬議牌照條款,通訊局正不斷與機構進行商討。

  有關業務守則方面,如奇妙電視及香港電視娛樂最終獲正式發牌,兩家機構均須遵守所有由通訊局發出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該等業務守則清楚訂明免費電視服務持牌機構須遵守的節目、廣告和技術標準。

(二)行會宣布原則上批准奇妙電視及香港電視娛樂的申請時,已經表明新免費電視持牌機構所須遵守的牌照條件,應與適用於現有持牌機構的牌照條件相若。不過,鑑於準持牌機構有別於現有持牌機構,不會使用頻譜提供建議的免費電視服務,通訊局因而已較寬鬆處理一些牌照條件(如指定播放節目的規定)。

(三)我相信通訊局會繼續積極與奇妙電視及香港電視娛樂跟進有關的後續工作,以回應觀眾對新免費電視服務早日推出的殷切期望。行會在收到通訊局提交的建議後,會作出最終決定。



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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